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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約定的成立要件需要哪些 婚前婚后的財產分割糾紛

邢穎律師2021.12.09589人閱讀
導讀:

約定的內容不得超越當事人雙方所享有的財產權利范圍,不得規避贍老育幼、償還對第三人債務等法律義務。對屬于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權利以及當事人非法所得的財產也不得列入約定的范圍。規避法律的約定應認定為自始無效。對于婚前婚后的財產分割糾紛,婚姻關系是否存在是一個關鍵點。二審法院隨即作出了終止離婚訴訟的決定。那么夫妻財產約定的成立要件需要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約定的內容不得超越當事人雙方所享有的財產權利范圍,不得規避贍老育幼、償還對第三人債務等法律義務。對屬于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權利以及當事人非法所得的財產也不得列入約定的范圍。規避法律的約定應認定為自始無效。對于婚前婚后的財產分割糾紛,婚姻關系是否存在是一個關鍵點。二審法院隨即作出了終止離婚訴訟的決定。關于夫妻財產約定的成立要件需要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當事人雙方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訂立夫妻財產約定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所以當事人無論是婚前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或婚后訂立夫妻財產約定,當然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1、如果夫妻一方已喪失了或部分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這對夫妻只能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

2、夫妻財產制約定不適用代理。

3、如果夫妻依法已達成夫妻財產制協議后,一方才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的,不影響原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

(2)、當事人應親自為之的行為,不適用代理,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是一種與當事人身份有密切關系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必須親自實施,不得代理。

因為夫妻是婚姻財產關系的主體,是財產權利的享有者和財產義務的承擔者,其他任何人都無法洞察婚姻當事人內心真正的感受,所以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關系當事人所作的約定都無效。

(3)、當事人意思表示要真實。

當事人在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時,必須意思表示真實,因為只有在意思表示真實的情形下所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如果由于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行為不正當地干涉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嚴重破壞了意思自治原則,極大地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因此,這些行為導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產生法律上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或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利益。

約定的內容不得超越當事人雙方所享有的財產權利范圍,不得規避贍老育幼、償還對第三人債務等法律義務。對屬于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權利以及當事人非法所得的財產也不得列入約定的范圍。規避法律的約定應認定為自始無效。

婚前婚后的財產分割糾紛?

婚前財產屬于個人,可以自由處分,但是婚后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那一部分,處分是否有效呢?對于婚前婚后的財產分割糾紛,婚姻關系是否存在是一個關鍵點。

1、我和丈夫劉某簽了離婚協議,約定將婚后我們共同購買的一套房產歸我所有,現該房產已過戶到我的名下。他現在反悔不同意離婚,說未到民政局辦過離婚登記。請問,該離婚協議中我們已履行的財產部分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據此,離婚協議并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而是涉及人身關系的特殊協議。離婚協議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協議的有效要件,還需要具備法定登記機關也即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離婚登記予以確認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屬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

由于你們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協議離婚實際未完成,故離婚協議尚未生效,協議中所約定的財產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我朋友張某與其丈夫王某訴訟離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于2015年5月24日作出判決,準許二人離婚。2015年6月1日,二人簽收了法院送達的判決書。但我朋友因財產分割異議于2015年6月13日提出上訴。2015年7月2日,其丈夫在出差途中遭遇道路交通事故身亡。二審法院隨即作出了終止離婚訴訟的決定。其后,張某要求繼承并分割王某的財產,遭到王某父母反對,認為他們二人已經離婚,張某無繼承權。對此,請問,張某是否有繼承權?

根據我國《民法典》和《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雙方之間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而且互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本案中當事人張某與王某的夫妻關系何時解除是確定是張某否有繼承權的關鍵。我過民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一方當事人上訴后,案件進入二審程序時,一審判決并不發生法律效力。通過夏女士描述的情況來看,王某是在二審案件期間發生事故身亡的,其一審判決并未生效,也就是說,張某與王某的婚姻關系還未解除。二人婚姻關系的解除是因為王某的意外身亡導致。故張某有權利繼承王某的財產。當然,張某與王某父母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3、因為丈夫有了婚外情所以今年5月我與他離婚了。離婚后,我才發現他婚內背著我幾次打錢給“第三者”。我想請問一下,這種行為是否屬于贈與行為?該贈與行為是否有效?我應該怎么辦?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如果您前夫打錢的行為系自愿給予,而對方也接受了,雙方就形成了贈與合同關系。

關于贈與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贈與行為是無償處分的行為,故贈與人處分的財產應當是其個人所有的財產。我國民法典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并非其個人財產,而是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根據您的陳述,您前夫贈與對方金錢的行為發生在你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其本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現在你們已經離婚,共同共有基礎已經喪失,可按一般財產分割原則,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各享有50%的份額。因此您前夫擅自贈與您所有的部分財務,屬于無權處分,故該部分款項的贈與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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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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