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財產糾紛如何處理,夫妻財產約定的種類

導讀:
夫妻雙方認為婚后共同生活,應當財產不分彼此,對維持家庭生活和夫妻情感有益,可約定婚前婚后財產為共同所有。這種約定分別財產制在肯定夫妻獨立人格的基礎上結為夫妻共同生活,在約定分別財產所有時,應約定夫妻共同生活時所需的費用和撫育子女所需的費用各自應承擔的數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把彩禮返還糾紛稱婚約財產糾紛。那么婚約財產糾紛如何處理,夫妻財產約定的種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雙方認為婚后共同生活,應當財產不分彼此,對維持家庭生活和夫妻情感有益,可約定婚前婚后財產為共同所有。這種約定分別財產制在肯定夫妻獨立人格的基礎上結為夫妻共同生活,在約定分別財產所有時,應約定夫妻共同生活時所需的費用和撫育子女所需的費用各自應承擔的數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把彩禮返還糾紛稱婚約財產糾紛。關于婚約財產糾紛如何處理,夫妻財產約定的種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婚約財產糾紛如何處理
所謂婚約財產糾紛是指男女雙方在相識戀愛期間,一方因特定原因而從對方獲得數額較大的財物,在雙方不能締結婚姻時,財產受損的一方請求對方追還財物而產生的糾紛。
此類糾紛在民間較為普遍。人民法院在審理時通常的做法是將獲的財物的手段區分為“索取”和“受贈”而進行處理。由于我國《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故索取所得財物應全額返還。但對于戀愛中互贈財物或者訂婚時互贈彩禮,由于我國婚姻法沒有規定這類糾紛如何解決,所以實際審判過程中各個法官根據不同的認識得出不同的裁判,缺乏統一的定性和處理標準。
二、夫妻財產約定的種類
一.共同財產制:是指男女雙方對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全部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認為婚后共同生活,應當財產不分彼此,對維持家庭生活和夫妻情感有益,可約定婚前婚后財產為共同所有。
二.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約定婚禮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歸財產收得人所有,排斥夫妻共同財產和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另一方有對共同財產的平等享有和處分權。這種約定分別財產制在肯定夫妻獨立人格的基礎上結為夫妻共同生活,在約定分別財產所有時,應約定夫妻共同生活時所需的費用和撫育子女所需的費用各自應承擔的數額。
三.限制共同所有制,是指夫妻約定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部分歸一方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的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把彩禮返還糾紛稱婚約財產糾紛。也就是男女雙方因婚約的解除,如何處置彩禮而引發的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