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財產糾紛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導讀:
婚約財產糾紛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在現實生活中,婚前給付財產的形式仍然存在并為人們所接受。一旦結婚未成,婚前給付的財產的權利歸屬易發生糾紛,該給付財產的行為性質往往是爭議的焦點。對此,應認定該婚前給付的財產為彩禮。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那么婚約財產糾紛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約財產糾紛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在現實生活中,婚前給付財產的形式仍然存在并為人們所接受。一旦結婚未成,婚前給付的財產的權利歸屬易發生糾紛,該給付財產的行為性質往往是爭議的焦點。對此,應認定該婚前給付的財產為彩禮。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關于婚約財產糾紛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約財產糾紛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在現實生活中,婚前給付財產的形式仍然存在并為人們所接受。一旦結婚未成,婚前給付的財產的權利歸屬易發生糾紛,該給付財產的行為性質往往是爭議的焦點。那么應該如何判斷婚前給付財產的行為性質呢?一般來說,一方以結婚為目的,在婚前贈送貴重物品及生產生活資料給另一方,應認定是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附條件贈與。
此外,在一些地區,現在還保留著男女雙方結婚前男方贈送女方彩禮的習俗。即使男女雙方是自由戀愛,但受當地風俗習慣的影響,一方(主要是男方)在婚前需向另一方贈與財產作為訂立婚約的標志。對此,應認定該婚前給付的財產為彩禮。屬于彩禮性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或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就離婚的,或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而雙方離婚的,接受彩禮的一方應當返還彩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以上情況的前提是,雙方已成為合法的夫妻關系,辦理了結婚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