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糾紛怎么處理

導讀:
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那么婚前財產糾紛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婚前財產糾紛怎么處理
1、婚前財產協議糾紛的處理為:對協議有爭議的,可以訂立補充協議進行變更或者修改。有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權益受損的一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協議。對協議中關于財產歸屬有爭議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分割;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婚內財產爭議糾紛的處理是怎樣的
1、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到第一千零六十五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2、根據《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三、對于婚前購買的保險該如何處理分割這份財產
在當今社會離婚率趨高離婚后對于如何處置、分割財產的糾紛也越來越多的情況下很多夫妻為家庭財產鬧上了法庭。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很多人在婚前進行了財產公證。但是此種公證方式并不是太適合我們國家的傳統文化它潛在地影響了婚后的相互信任。那么應該如何選擇一種方式既能保護自己的財產又能不影響夫妻間的感情呢?
以婚前財產投資保險是個不錯的選擇比如說可以投資人壽保險通過購買保障型保險為不可預知的意外和疾病做準備或者投資購買基金型保險產品這樣可以在獲得自身基本保障的同時為未來的婚姻生活預留出可自由支配的財務空間。
對于婚前購買的保險離婚是該如何處理分割這份財產呢?婚前購買的保險是屬于投保人的個人財產嗎?這就要分情況了婚前購買保險要看你的繳費形式若為一次性付清保費那么為個人財產。若保費在婚后也有續交那么婚姻期間的保費為共同雙方財產。
四、婚約財產糾紛如何處理,夫妻財產約定的種類
一、婚約財產糾紛如何處理
所謂婚約財產糾紛是指男女雙方在相識戀愛期間一方因特定原因而從對方獲得數額較大的財物在雙方不能締結婚姻時財產受損的一方請求對方追還財物而產生的糾紛。
此類糾紛在民間較為普遍。人民法院在審理時通常的做法是將獲的財物的手段區分為“索取”和“受贈”而進行處理。由于我國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故索取所得財物應全額返還。但對于戀愛中互贈財物或者訂婚時互贈彩禮由于我國婚姻法沒有規定這類糾紛如何解決所以實際審判過程中各個法官根據不同的認識得出不同的裁判缺乏統一的定性和處理標準。
二、夫妻財產約定的種類
一.共同財產制,是指男女雙方對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全部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認為婚后共同生活應當財產不分彼此對維持家庭生活和夫妻情感有益可約定婚前婚后財產為共同所有。
二.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約定婚禮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歸財產收得人所有排斥夫妻共同財產和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另一方有對共同財產的平等享有和處分權。這種約定分別財產制在肯定夫妻獨立人格的基礎上結為夫妻共同生活在約定分別財產所有時應約定夫妻共同生活時所需的費用和撫育子女所需的費用各自應承擔的數額。
三.限制共同所有制是指夫妻約定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部分歸一方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的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把彩禮返還糾紛稱婚約財產糾紛。也就是男女雙方因婚約的解除如何處置彩禮而引發的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