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中的納稅問題

導讀:
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收入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一)必須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二)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凡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那么工程分包中的納稅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收入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一)必須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二)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凡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關于工程分包中的納稅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收入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
(一)必須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
(二)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
凡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