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層層分包80萬工程款該向誰主張,工程層層分包工程款不到位怎么辦

導讀:
喂~~~律師您好,我想咨詢一個問題,我是工程的實際施工人,這個工程是經過多層分包,現在對方說自己沒有支付工程款義務,我該找誰要工程款呢,為了查清楚此工程的發包人、分包人等詳細情況,天用律師經過多方專業核查,終于查清了多個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北京某水務局是該工程的發包人,北京某水利有限公司為工程的總承包人,北京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為工程的分包人,該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趙某為掛靠關系,委托人馬先生作為實際施工人,在整個施工的過程中除了上述《污水處理工程承包協議》一紙協議之外,并無任何簽證單、工作日志等證明工程量的相關證據材料,為了補足有力證據,天用律師付出了巨大的時間和精力。
“喂~~~律師您好,我想咨詢一個問題,我是工程的實際施工人,這個工程是經過多層分包,現在對方說自己沒有支付工程款義務,我該找誰要工程款呢?......”
2022年1月16日下午,北京天用律師接到這樣一個咨詢電話,面對施工人馬先生的疑惑,天用律師經過與其溝通工程施工詳細情況給出了專業解答。
建設工程案件在實際中往往包含了層層分包的情況,合同關系紛繁復雜,有些實際施工人工程完工后都沒有弄清楚工程款應該向誰主張,此案件中的馬先生即是如此,那么,到底應該向誰索要工程款呢?這還要從案件基本情況說起!
案件簡介
2020年北京市某區進行污水改造工程,馬先生作為實際施工人與趙某經友好協商簽訂了《污水處理工程承包協議》,約定由馬先生承包此工程。現工程早已完工并投入使用,而趙某卻以“目前資金困難支付不了”、“自己是掛靠其他公司,沒有還款義務”等各種理由拖延,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剩余工程款80萬元。
委托人馬先生作為實際施工人,在整個施工的過程中除了上述《污水處理工程承包協議》一紙協議之外,并無任何簽證單、工作日志等證明工程量的相關證據材料,為了補足有力證據,天用律師付出了巨大的時間和精力!
為了查清楚此工程的發包人、分包人等詳細情況,天用律師經過多方專業核查,終于查清了多個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北京某水務局是該工程的發包人,北京某水利有限公司為工程的總承包人,北京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為工程的分包人,該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趙某為掛靠關系。
為了最大限度幫助委托人馬先生收回工程款,天用律師將上述趙某、北京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北京某水利有限公司、北京某水務局四個主體同列為被告。
庭審中,對方趙某辯稱,馬先生實際施工的工程量依據合同約定對應的工程款為170萬元,而我方共支付了230萬元,已經超額支付原告工程款了。實際這個工程是自己承包的,掛靠北京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用其公司的資質和名義。
其余三個被告共同辯稱,“與馬先生沒有簽訂協議,不認識此人,與其三方無關,所以不應承擔責任”。
因是污水管道工程,天用律師向法院申請現場勘驗及司法鑒定。
法院組織現場勘驗后,原、被告雙方共同確認施工范圍及工程量。天用律師當庭將提前收集到的協議、勘驗筆錄、照片、質詢筆錄等有力證據一一列舉,對主張剩余工程款據理力爭!
法院依照現場勘驗結果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所述已支付230萬元工程款,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金額。
被告趙某應當繼續支付剩余工程款80萬元,北京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作為趙某的掛靠公司,應當與趙某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小結:
通過收集有力證據、層層抽絲剝繭,天用律師讓工程案件主體一一浮出水面,不僅支持了全部的工程尾款,還讓作為掛靠公司的勞務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后續工程款的執行得到了有效保障!
案例來源: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以上為天用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和商業隱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相關資料:
工程層層分包,拖欠款項找誰要?
2022年6月
某建筑公司與某勞務公司簽訂《某醫院粗裝飾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后,勞務公司又與藍某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將上述工程混泥土分項工程勞務施工分包給藍某。藍某又將部分混泥土施工分包給王某。之后,王某雇傭多名工人進行施工。
2023年5月
藍某簽訂載明“某醫院項目混泥土班組-王某總金額391685元”的結算單后,僅支付268000元。多次催收無果后,王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藍某支付工程欠款123685元,并要求建筑公司、勞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勞務公司、藍某之間因勞務再分包所簽訂合同應為無效合同。同時,王某與藍某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王某履行了合同義務,藍某接受并支付部分價款,雙方之間成立事實合同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王某系自然人,不具有勞務作業專業資質,故王某與藍某達成的建設工程中的勞務分包合同應屬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規定,本案中,王某無施工資質,存在過錯,但案涉項目勞務已經完工并驗收合格,故藍某應按照結算單履行剩余價款的支付義務。王某突破合同相對性要求建筑公司、勞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多層分包的工程如何主張工程款?
根據《民法典》及最高院建工合同司法解釋的規定,并結合司法實務,主張工程款還是需要本著合同相對性的原則。最高院建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43條雖規定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向發包人主張權利,但適用情形只是轉包或違法分包的實際施工人,不適用借用資質(掛靠)情況下的實際施工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91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43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