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于夫妻債務承擔的規定

導讀:
“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第三人明知該約定”由夫妻一方舉證證明。雖然原夫妻二人離婚時經協商對債務承擔作了約定,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志,但不能因此改變該債務的性質。”由此可以看出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屬于法定的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承擔償還義務,如果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確定各自的承擔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處的協議清償和判決承擔只對夫妻之間產生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那么法律對于夫妻債務承擔的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第三人明知該約定”由夫妻一方舉證證明。雖然原夫妻二人離婚時經協商對債務承擔作了約定,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志,但不能因此改變該債務的性質。”由此可以看出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屬于法定的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承擔償還義務,如果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確定各自的承擔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處的協議清償和判決承擔只對夫妻之間產生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關于法律對于夫妻債務承擔的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一方婚前所負的個人債務:屬于個人債務;但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屬于共同債務。“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由債權人舉證證明。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屬于共同債務;但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或者夫妻約定婚內財產歸各自所有且第三人明知該約定的,屬于個人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第三人明知該約定”由夫妻一方舉證證明。
3、家庭在生產經營中所負的債務:屬于共同債務;但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擅自經營且收益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屬于個人債務。
4、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5、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屬于個人債務。
6、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屬于個人債務。
2、共同債務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經債權人同意或法律規定,不能將共同債務改變為個人債務。雖然原夫妻二人離婚時經協商對債務承擔作了約定,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志,但不能因此改變該債務的性質。
3、經自行協商約定共同債務的承擔方式對債權人而言是一種內部約定,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不能發生債權債務的轉移。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由此可以看出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屬于法定的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承擔償還義務,如果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確定各自的承擔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處的協議清償和判決承擔只對夫妻之間產生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換言之債務人起訴要求償債義務,仍然要按照共同債務處理,夫妻中實際承擔還款義務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按協議或法院判決分擔相應份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