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個人債務怎么界定,夫妻個人債務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導讀:
離婚時個人債務怎么界定一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基于夫妻關系的確立為前提的如果沒有夫妻關系便談不上什么夫妻共同債務。二婚內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正如婚前個人債務可以通過約定而使之成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樣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也可以約定為個人債務。而且夫妻將共同債務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效力只對夫妻雙方內部而言該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除非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該約定。六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債務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對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那么離婚時個人債務怎么界定,夫妻個人債務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時個人債務怎么界定一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基于夫妻關系的確立為前提的如果沒有夫妻關系便談不上什么夫妻共同債務。二婚內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正如婚前個人債務可以通過約定而使之成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樣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也可以約定為個人債務。而且夫妻將共同債務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效力只對夫妻雙方內部而言該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除非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該約定。六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債務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對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關于離婚時個人債務怎么界定,夫妻個人債務的法律規定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時個人債務怎么界定
一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基于夫妻關系的確立為前提的如果沒有夫妻關系便談不上什么夫妻共同債務。婚姻關系建立前夫妻雙方是彼此獨立的沒有法律聯系的民事主體任一方所舉之債當然是其個人債務。婚前個人債務即使因行使撤銷行為或對無權代理行為的承認或因所附停止條件的成就等原因而使該債務在婚后才發生也仍為婚前的個人債務。當然根據我國新婚姻法夫妻財產約定制的規定夫妻一方或雙方各自的婚前債務婚后可以約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旦有明確的約定一方或雙方婚前的個人債務則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婚內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正如婚前個人債務可以通過約定而使之成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樣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也可以約定為個人債務。但是這種約定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否則該約定是無效的。而且夫妻將共同債務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效力只對夫妻雙方內部而言該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除非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該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該約定夫妻仍應就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無論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夫妻任一方對自己的個人財產有完全的獨立支配的權利。因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理應為一方的個人債務除非夫妻明確約定為共同債務。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即使經營期間的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影響該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的性質因為一方自愿將經營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一方對自己財產的處分法律沒有必要加以限制或附條件。
四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對方不知道事后也未追認該經營活動所負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因為從事經營活動所需資金數額較大從事經營活動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決意一方不得擅自決定該行為已經超出了夫妻家事代理權的范圍。實踐中常出現這樣的情況即一方擅自以夫妻財產從事經營活動對方不知情或不同意但事后對經營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表示反對若負債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筆者認為此種情況下應為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對經營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表示反對”的一方實際上已經對另一方從事的經營活動的追認。
五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擔的債務
在夫妻家事代理權范圍外對外負債應由夫妻雙方合意而產生夫妻一方擅自舉債的行為與夫妻的對方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不符合連帶債務的特征。如果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而產生債務則該債務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當然根據夫妻財產約定自由的原則事后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使一方的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實踐中一般是通過夫妻的相對方的追認來完成債務性質的轉化的。
六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債務
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對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民事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是民事責任在民事責任中重要的一項承擔方式上賠償損失犯罪行為的法律后果是受到刑事處罰而刑罰中就包括了罰金的處罰方式同時也賦予受害人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權利。夫妻一方因民事侵權或刑事犯罪而產生的債務或罰金是夫妻一方的過錯或犯罪行為所導致與夫妻的另一方沒有法律聯系。因此該債務或罰金以及因民事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而生發的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相關費用只能是一方的個人債務。當然實踐中可能存在該債務或罰金是在夫妻一方履行職務行為或從事家事代理行為或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時所產生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可以以連帶責任的方式要求夫妻共同承擔但對夫妻內部而言仍應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七管理或成就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時所負的債務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論是自己管理還是委托他人管理又此產生的債務顯然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因為該債務是基于一方的個人財產而產生該財產的利益為一方所獨自享有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夫妻另一方不享有財產權利當然不用承擔因管理財產而生發的債務。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明確確定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夫或妻在成就該遺囑財產或贈與財產時所發生的債務當然為一方的個人債務。如一方在接受遺產時所支出的稅費或過戶費用等等。
八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所發生的債務
夫妻任一方對個人財產擁有所有權任一方以個人財產對外提供擔保不為法律禁止但由于擔保行為而發生的債務另一方則無須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當然夫妻約定或相對方事后追認的情形除外。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在為對外擔保行為時應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除非事后夫妻有明確約定或夫妻另一方作事后追認否則一方要單獨承擔責任。
九夫妻一方因惡習或從事違法行為而負的債務
此種情形多表現為夫妻一方因賭博嫖猖吸毒等惡習或違法行為而對外所負的債務。當然如果夫妻一方的債務并非為上述惡習或違法行為直接發生而是向第三人借款從事上述惡習或違法行為而該第三人也不知夫妻一方借款的用途是用自上述惡習或違法行為時作為善意的第三人的權利理應受到法律保護可以以夫妻共同債務的形式向夫妻雙方主張債權。但無論如何在夫妻內部該債務仍始終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十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
分居現象在我國的婚姻生活中是一個較常存在的問題分居可因一方的單方意思所發生也可因雙方的合意而形成。分居是夫妻生活狀態或生活方式的變化而不是夫妻婚姻關系的性質發生變化。即使分居滿兩年也只是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理由來得到法院的認可我國并沒有建立嚴格意義上的夫妻分居制度。分居期間的財產是否為夫妻的個人財產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是否為個人債務在我國并沒有得到法律的明確認可。筆者認為應就分居的實際情況來區別對待。對于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而是因為工作醫療子女就學培訓等客觀事由引起的夫妻兩地分居在分居期間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居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生活學習醫療培訓等原因所發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夫妻因感情惡化或感情已經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個人財產所負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因為在此情況下的夫妻分居主觀上夫妻間已經喪失了共同生活的愿望客觀上已經結束了共同生活的狀態從而失去了建立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和條件夫妻雙方的經濟關系已經中斷夫妻一方的財產收入已不以雙方相互依存為前提所得財產事實上已經處于分離狀態形成了兩個獨立的經濟生活主體雖然雙方仍是夫妻關系但這只是是身份關系而已而且雙方也彼此喪失了家事代理的基礎和必要。因此此種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債務屬于夫妻個人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司法解釋所確定的推定規則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民通意見第43條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婚姻法解釋三草案第十八條離婚時夫妻一方主張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的舉債一方應證明所負債務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經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