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程造價經濟糾紛鑒定業務導則(試行)

導讀: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湖北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工程造價經濟糾紛鑒定業務活動,根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導則。第二條 本導則適用于在湖北省境內開展的工程造價經濟糾紛鑒定業務活動。第三條 本導則所稱的工程造價經濟糾紛鑒定機構是指按照《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取得了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企業。第二章 鑒定準備工作與取證第七條 鑒定機構接受鑒定業務的依據是案件鑒定委托人出具的鑒定委托書或轉辦單等委托文書。那么湖北省工程造價經濟糾紛鑒定業務導則(試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湖北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工程造價經濟糾紛鑒定業務活動,根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導則。第二條 本導則適用于在湖北省境內開展的工程造價經濟糾紛鑒定業務活動。第三條 本導則所稱的工程造價經濟糾紛鑒定機構是指按照《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取得了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企業。第二章 鑒定準備工作與取證第七條 鑒定機構接受鑒定業務的依據是案件鑒定委托人出具的鑒定委托書或轉辦單等委托文書。關于湖北省工程造價經濟糾紛鑒定業務導則(試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湖北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工程造價經濟糾紛鑒定業務活動,根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49號令)、《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50號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本導則適用于在湖北省境內開展的工程造價經濟糾紛鑒定業務活動。
第三條 本導則所稱的工程造價經濟糾紛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是指按照《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149號令)取得了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企業。
第四條 本導則所稱的工程造價鑒定人員(以下簡稱鑒定人員)是指按照《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50號令)取得了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對工程造價經濟糾紛進行鑒定的主要經辦人員和按照《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暫行辦法》(中價協[2006]013號)取得了造價員證書的輔助經辦人員。
第五條 本導則所稱的工程造價經濟糾紛鑒定是指鑒定機構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等(以下簡稱案件鑒定委托人)的委托,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依據其專門知識,對指定項目中所涉及的工程造價糾紛進行分析、研究、鑒別并做出結論供案件鑒定委托人參考使用的活動。
第六條 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在從事工程造價鑒定工作中除必須遵守各項關于工程造價咨詢工作和有關鑒定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之外,還應執行本導則。
第二章 鑒定準備工作與取證
第七條 鑒定機構接受鑒定業務的依據是案件鑒定委托人出具的鑒定委托書或轉辦單等委托文書。
第八條 鑒定機構接受了案件鑒定委托人的鑒定委托書后,應明確指定鑒定人員。
第九條 鑒定人員應認真閱讀案件鑒定委托人的鑒定委托書或轉辦單等委托文書,及時與案件委托人聯系,明確案件鑒定范圍、鑒定依據、鑒定內容和鑒定要求。
第十條 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員在明確了案件鑒定委托人對案件的鑒定范圍、鑒定依據、鑒定內容和鑒定要求后,應及時與該案件的原、被告雙方當事人聯系,并收取鑒定費用。如果當事人對案件鑒定委托人提出的鑒定范圍、鑒定依據、鑒定內容和鑒定要求有異議時,鑒定機構應及時與案件鑒定委托人聯系,以確定案件的鑒定范圍、鑒定依據、鑒定內容和鑒定要求。
第十一條 鑒定機構在接受委托后應根據鑒定工作需要,及時開具要求當事人舉證的函及資料清單(格式見附表1),并對當事人提供資料的時間提出期限。舉證期限可由鑒定機構與當事人協商一致,并報經該案件鑒定委托人認可;也可執行該案件鑒定委托人直接指定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從當事人收到舉證鑒定資料清單的次日算起,一般不得少于五個自然日。舉證鑒定資料清單一式四份,報案件鑒定委托人一份,交舉證的當事人各一份,由鑒定機構留底一份。當事人在鑒定機構要求提交的舉證鑒定資料清單之外,主動提交的與本案有關的資料,鑒定機構可將其一并納入鑒定報告中的舉證資料清單。
第十二條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舉證資料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舉證鑒定資料,鑒定機構在鑒定時不組織質證,但對經該案件鑒定委托人同意或該案件的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而增加了鑒定范圍或內容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經該案件鑒定委托人同意,鑒定機構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第十三條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舉證鑒定資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鑒定機構申請延期舉證,由鑒定機構報經該案件鑒定委托人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舉證鑒定資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該案件鑒定委托人決定。
第十四條 鑒定機構一般不收取舉證鑒定資料原件,僅收取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第三章 鑒定資料的質證和現場勘驗
第十五條 鑒定機構對收到的舉證鑒定資料應及時進行質證,經過當事人雙方質證、確認、簽字、認可的鑒定資料,其結果應納入鑒定。對案件其中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進入質證、確認、簽字、認可等程序的舉證鑒定資料,由案件鑒定委托人決定處理辦法。
第十六條 鑒定機構對鑒定資料應依據工程造價專業知識和有關政策、法規經過甄別后作相應的區別對待:(1)用以計算并納入鑒定機構可以確定的鑒定結論;(2)用以計算并分別納入鑒定機構無法確定的部分項目及其造價鑒定結論;(3)可不采用。
第十七條 在對舉證鑒定資料的質證和鑒定過程中,鑒定機構可要求當事人補充提交舉證鑒定資料,當事人應按鑒定機構的要求和期限提交補充鑒定資料。鑒定機構要求補充的舉證鑒定資料應按本導則第十條至第十四條補充執行取證和質證的程序。
第十八條 在對舉證鑒定資料的質證和鑒定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可向鑒定機構主動要求補充舉證鑒定資料。要求補充鑒定資料的當事人應填寫補交鑒定資料申請表(格式見附表2),其取證和質證按照本導則第十條至第十四條執行。
第十九條 根據案情需要,鑒定機構可組織當事人對被鑒定的標的物進行現場勘驗,鑒定機構組織當事人對被鑒定的標的物進行現場勘驗應填寫現場勘驗通知書(格式見附表3),書面通知案件雙方當事人參加,同時請該案件鑒定委托人派員參加。當事人拒絕參加勘驗的,請案件鑒定委托人決定處理辦法。
第二十條 勘驗現場應當制作勘驗記錄、筆錄或勘驗圖表,記錄勘驗的時間、地點、勘驗人、在場人、勘驗經過、結果,由勘驗人、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對于繪制的現場圖應當注明繪制的時間、方位、測繪人姓名、身份等內容(格式見附表4)。必要時鑒定機構應拍照或攝像取證。
第二十一條 案件雙方當事人應對現場勘驗圖表或勘驗筆錄簽字確認,當事人不肯簽字確認的,請案件鑒定委托人決定處理辦法。
第四章 鑒 定
第二十二條 工程造價鑒定應依照行業有關規定執行審查復核制定案,即常規的經辦、校核、審核、審批制度。對案件中爭議較大又必須做出最終鑒定結果的項目實行合議制定案,即以三人以上奇數鑒定人員組成合議組,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用表決方式確定鑒定方案或結論性意見。鑒定合議會議應作詳細記錄或紀要,記錄表決情況,合議組做出的決定由合議組集體負責,并進入鑒定結論,少數人的意見可以保留并記錄在案。
第二十三條 鑒定機構在開展鑒定工作之前應首先確定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
對有合同約定解釋順序的案件,應按照約定的解釋順序開展鑒定。對沒有合同約定解釋順序的案件,原則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合同專用條款;
5、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當上述文件不全時,其順序依然有效。
在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與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索賠等書面協議或文件的解釋順序按時間排序,后立的文件優先于先立的文件。
對合同、工程量清單、洽商、變更、索賠、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等案件項目相關造價文件有瑕疵的,其取證辦法請案件鑒定委托人決定。
第二十四條 鑒定機構對項目鑒定工作應建立工作方案和工作程序,經過案件鑒定委托人同意后,按照工作程序將工程量、套取定額(或計取單價)、取費的計算逐步與當事人核對,鑒定機構邀請當事人參加核對工作時,事先應給當事人出具造價核對工作通知函(格式見附表5)。鑒定機構對每一個鑒定工作程序的階段性成果均應要求當事人簽字認可,逐步做出最終鑒定結論。
當事人不愿意參加造價核對工作或對階段性成果不肯簽字認可的,請案件鑒定委托人決定處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鑒定工作應按照案件鑒定委托人的要求或當事方協商的期限完成鑒定工作,由于案件情況復雜、疑難、當事人不配合等情況,鑒定機構不能在要求的期限內完成鑒定工作時,可以按照相關法規提前向案件鑒定委托人申請延長鑒定期限,并在允許的延長期限內完成鑒定工作。一般情況下,超時等待當事人遞交或補交、質證舉證資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期限。
第二十六條 鑒定報告的常規內容及其有關規定如下:
1、主標題:一般為“關于…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
2、文號:由各鑒定機構自定。
3、緒言:
(1)委托人:即出具委托書的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等工程造價經濟糾紛案件鑒定委托人。
(2)委托日期:即委托書的出具日期。
(3)委托內容:即委托書上文字載明的委托鑒定事項或對象、鑒定目的、鑒定要求等。鑒定機構的鑒定報告上對案件鑒定委托人提出的鑒定內容不得在文字上作出任何增刪、修改、解釋。
(4)送檢資料:包括案件鑒定委托人移送的卷宗材料、技術資料等所有涉案資料。鑒定機構對接受的送檢資料應加以編號、簽收。
(5)案件項目相關基本情況介紹:
①工程發包單位;
②工程承包單位;
③工程設計單位;
④工程監理單位;
⑤工程建設規模;
⑥工程地點;
⑦工程開工日期、竣工日期
⑧其他情況。
4、鑒定依據:
鑒定報告中應分別表述如下鑒定依據:
(1)行為依據:主要指鑒定委托書。
(2)政策依據:主要指開展鑒定工作依據的法律、規章等。
(3)分析(或計算)依據:主要指相關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定額、圖紙、合同、簽證、變更單、紀要、勘查及測量資料、價格信息來源等。
5、鑒定過程及分析:
鑒定報告中應按照鑒定工作的時間順序,簡述鑒定的工作過程和各項工作期間發現案件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及解決矛盾的方法。
6、鑒定結論
7、特殊說明
凡對鑒定結論有必要加以提示、說明的內容,均在特殊說明中加以詳細表述。
8、鑒定機構出具報告的簽章(字)
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員應按照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的管理規定,在鑒定報告上簽章(字)。
9、附件
(1)鑒定委托書;
(2)鑒定機構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項目備案書以及鑒定人員的資格證書等;
(3)鑒定計算書;
(4)鑒定過程中使用過的案件項目特有材料等。
第二十七條 鑒定結論可以同時包括以下形式的結論:
1、鑒定機構可以確定的結論及造價。
當整個鑒定案件事實清楚、依據充分、證據充足時,鑒定機構應出具造價明確的鑒定結論,簡稱為“鑒定結論”。
當鑒定案件中僅部分事實清楚、依據充分、證據充足時,鑒定機構應出具案件中這一部分造價準確的鑒定結論,稱為“鑒定機構可以確定的部分結論及其造價”。對當事人在鑒定過程中一致達成的妥協性意見而導致的鑒定結果也可以納入“鑒定結論”或“鑒定機構可以確定的部分結論及其造價”。
2、鑒定機構無法確定的部分項目及其造價。
當鑒定案件中部分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或依據不足且當事人無法達成妥協,鑒定機構依據現有條件無法作出判斷時,鑒定機構可以提交無法確定的部分項目及其造價結論,稱為“鑒定機構無法確定的部分項目及其造價”。
對鑒定機構無法確定的部分項目及其造價,凡依據鑒定條件可以計算造價的,鑒定人員應提交準確的計算結果,并提出不能做出結論的原因或當事人雙方的分歧原因;凡依據鑒定條件無法計算造價的,鑒定機構宜提交估算的計算結果;交估算結果的條件也不具備時,鑒定機構可以不提交估算結果。
鑒定機構對無法確定的部分項目及其造價,應在鑒定報告的特殊說明中逐項提出不能做出結論的原因或提交當事人雙方的分歧理由。
第二十八條 鑒定報告的版面和裝訂應符合案件鑒定委托人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出具鑒定報告的程序
1、鑒定機構在鑒定過程中根據需要可以多次出具工程量計算或其它鑒定內容征求意見稿,但每一次工程量計算或其它鑒定內容征求意見稿均應報經案件鑒定委托人同意后再交當事人征求意見。鑒定機構在每一次出具工程量計算或其它鑒定內容征求意見稿時均應同時向當事人出具征詢意見函(格式見附表6),向當事人表達準確的答復期限及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2、鑒定機構在出具鑒定報告之前必須先出具征求意見稿,報經案件鑒定委托人同意后再交當事人征求意見。鑒定機構在出具鑒定報告征求意見稿時也應同時向當事人出具征詢意見函(格式見附表6),向當事人表達準確的答復期限及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3、鑒定機構收到鑒定報告征求意見稿的各方復函后,應對各方的復函意見進行認真的斟酌,作出完善、充分的修定,再報經案件鑒定委托人同意后出具正式鑒定報告。
第三十條 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員對鑒定報告應當依法履行出庭接受質詢的義務。鑒定人員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案件鑒定委托人準許,可以書面形式答復當事人的質詢。
第三十一條 當案件鑒定委托人、鑒定機構自身有要求或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鑒定機構可提交補充鑒定報告:
1、發現新的相關鑒定資料;
2、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3、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況。
補充鑒定報告是原鑒定報告的組成部分,可以對原鑒定報告作出補充、修改。
第三十二條 鑒定機構在具備技術勝任能力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復核鑒定、重新鑒定的委托。
第五章 回 避
第三十三條 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案件鑒定委托人、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2、鑒定主要經辦人員或輔助經辦人員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咨詢人、咨詢機構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
第三十四條 鑒定主要經辦人員和輔助經辦人員提出回避的,鑒定機構應予批準并派出其它合格的造價人員擔任鑒定人員。鑒定機構提出回避的,由案件鑒定委托人決定。案件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認為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應當回避的,應由回避要求的提出人向案件鑒定委托人提出申請及其理由,由案件鑒定委托人決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在鑒定過程中因徇私舞弊、嚴重過錯造成鑒定錯誤,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導則由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協會負責解釋。
附表1 要求當事人提交鑒定舉證資料的函
致 案件(原、被告)當事人 (名稱) :
根據案件鑒定委托人 對我公司的工程造價鑒定委托,我公司正在開展 案件的工程造價鑒定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和本案件鑒定工作的需要,請在 年 月 日 時前提交(或補充提交)如下資料到我公司:
如在上述期限內不能提交所列資料或提交虛假資料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除了我公司提出的上述資料以外,請主動舉證鑒定中需要用到的其它資料,以免我公司的鑒定工作發生偏差而影響當事人的利益。
鑒定機構: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函一式四份,報本案鑒定委托人備案一份,交舉證的當事人各一份,鑒定機構留底一份。
附表2 補交鑒定資料申請函
致 案件鑒定機構:
由于 原因,我方于 年 月 日提交的
案件舉證鑒定資料尚不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和本案件鑒定工作的需要,特申請補充舉證如下鑒定資料,請予查收并質證:
當事人: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函一式三份,報本案鑒定委托人備案一份,交鑒定機構一份,舉證的當事人留底一份。
附表3 現場勘驗通知書
致 案件(原、被告)當事人 (名稱) :
根據案件鑒定委托人 對我公司的建設工程造價鑒定委托,我公司正在開展 案件的工程造價鑒定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和本案件鑒定工作的需要,請在 年 月 日 時派授權代表到 (地點) 參加現場勘驗工作。
鑒定機構: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函一式四份,報本案鑒定委托人備案一份,交當事人各一份,鑒定機構留底一份。
附表4 勘驗記錄
根據 年 月 日的勘驗通知, 年 月 日 時 案件的鑒定委托人 、當事人 、 、 、 、鑒定機構(勘驗機構)的 、 、 到達了 現場(當事人 缺席),本勘驗記錄、草圖共 頁,供鑒定使用。
鑒定委托人
年 月 日當事人
年 月 日當事人
年 月 日鑒定(勘驗)機構
年 月 日
附表5 邀請當事人參加造價核對工作通知函
致 案件(原、被告)當事人 (名稱) :
根據案件鑒定委托人 對我公司的工程造價鑒定委托,我公司正在開展 案件的工程造價鑒定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和本案件鑒定工作的需要,請派員于 年 月 日 時開始到 (地點) 參加造價核對工作,核對期約需 天,具體時間安排待貴方派出的造價核對工作人員見面后再行商定。
如貴方在上述時間不能派員參加造價核對工作,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鑒定機構: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函一式三份或四份,報本案鑒定委托人備案一份,交邀請的當事人一份,鑒定機構留底一份。
附表6 征詢意見函
致 案件(原、被告)當事人 :
根據案件鑒定委托人 對我公司的工程造價鑒定委托,在各有關方面配合下,經過前段時間的工作,我公司已經形成 的征求意見稿,經案件鑒定委托人同意,現將本鑒定項目的征求意見稿交給貴方,請在 年 月 日 時前將意見反饋給我公司。
如在上述期限內不能提交反饋意見,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鑒定機構: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函一式四份,報本案鑒定委托人備案一份,交當事人各一份,鑒定機構留底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