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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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內容:凡在湖北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物損失,需要進行價格鑒定的,均依照本辦法,由事故當事人申請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中心進行價格鑒定。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及時鞏固保全證據,準確評定交通事故車物的損失價值,保證事故調解或訴訟的客觀、公正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司法部《關于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1318號)、《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湖北省涉案物品價格評估管理辦法》、《湖北省涉案財物價格鑒定操作規程》及有關法規、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以下簡稱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員傷亡之外的各種機動車、非機動車、車載物以及房屋、道路設施、農作物等直接和間接損失。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是指根據國家交通管理法規、價格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規定的程序,采用相應的標準和計價辦法,對事故損失車物進行勘驗、鑒定,并確定損失價值的過程。
第四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物損失,需要進行價格鑒定的,均依照本辦法,由事故當事人申請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中心進行價格鑒定。
第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是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工作的主管部門,各級價格認證中心是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工作指定的機構。
第六條 省成立由價格、公安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組成的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工作協調小組,其辦公室設在省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負責協調、指導和管理全省的車損日常工作。各地也應成立相應的工作協調機構。
第七條 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采取地域管轄、指定管轄的原則。
省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承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的最終復核裁定;直接受理全省范圍內特大交通事故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或委托有關市、縣價格認證中心進行鑒定。
設區的市級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與所轄區價格認證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職責劃分由設區市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縣及縣級市價格認證中心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
第八條 省內從事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機構必須具有省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價格鑒證機構資質證,從事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人員應當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并取得省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舊機動車價格鑒證人員資格證書。
第九條 省物價局負責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人員的培訓、考核,并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辦理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價格鑒定機構和人員資格的年審工作。
第十條 開展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工作的價格認證中心必須具有3名以上取得舊機動車價格鑒證人員資格證的鑒定人員,并有相應的設備和辦公場所。
第十一條 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工作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價格政策,遵循依法、公正、科學的原則,依照規定的程序、標準和方法進行鑒定。省物價局負責統一制定和建立相應的實施細則、工作規范、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程。[page]
第十二條 委托人委托價格認證中心進行價格鑒定或認證車物損失時,以書面材料為主,應填寫統一印制的委托書。委托書應載明車輛單位(車主)、車輛型號、牌照號、發動機號、車架號以及受損物品的品名、規格、型號、數量等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價格認證中心在收到事故當事人申請或有關部門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委托書后,鑒定人員必須到相應的事故車輛停放場所或事故現場進行勘驗、鑒定。
鑒定人員在鑒定現場勘驗時,應對事故損壞車輛進行拍照取證,現場填寫《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現場勘驗記錄》,確定損壞項目和程度后,鑒定人員、申請人、委托人應在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現場勘驗記錄上簽字。
第十四條 價格認證中心對交通事故車物損失進行鑒定,每次作業不得少于2人,出具的“鑒定結論書”、“復核裁定結論書”必須有2名具有舊機動車價格鑒證人員資格證的鑒定人員簽章,并加蓋價格認證中心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專用章方可有效。
第十五條 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或物品滅失的,當事人需提供原購買發票及相關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價格認證中心按成本法、市場法等評估原則,綜合考慮其他因素進行鑒定。
第十六條 價格認證中心接受申請或委托后應在規定的時間(一般事故3個工作日,重大事故5個工作日,特大事故7個工作日,另有約定的除外)內完成鑒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并附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價格鑒定清單、道路交通事故物品損失價格鑒定清單。確需補充或重新鑒定的車物損失,在保全證據的前提下,在規定的時限內,注明補充或重新鑒定的理由。
第十七條 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標準按省有關規定執行。鑒定費由各級價格認證中心統一收取,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如對鑒定結論有異議,可在收到鑒定結論書15日內由申請人或委托機關向上級價格認證中心提出復核裁定申請。鑒定機構應在接受委托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結論,特別復雜的復核案例,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個別涉及面廣,物品繁多,確實無法在規定時間內作出裁定的,應與有關單位另行約定時間。發生的鑒定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十九條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委托書、復核裁定委托書、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復核裁定結論書是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工作的專用文書,由省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統一印制。
第二十條 鑒定人員徇私枉法、弄虛作假的,視其情節輕重,由主管部門依法依紀嚴肅處理,并由省物價局注銷其鑒定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