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辦法

導讀:
第三條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是指根據國家交通管理法規、價格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規定的程序,采用客觀合理的標準和計價辦法,對事故損失物進行勘驗、鑒定,并確定損失價值的過程。第七條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委托省價格認證中心進行事故財產損失鑒定時,應填寫統一印制的《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委托書》,并加蓋印章。那么吉林省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辦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條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是指根據國家交通管理法規、價格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規定的程序,采用客觀合理的標準和計價辦法,對事故損失物進行勘驗、鑒定,并確定損失價值的過程。第七條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委托省價格認證中心進行事故財產損失鑒定時,應填寫統一印制的《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委托書》,并加蓋印章。關于吉林省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辦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工作,保護國家利益,維護各方面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時、準確、公正地確定因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為事故等級的確定、事故賠償、調解、處理提供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吉林省贓物罰沒物糾紛財物估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是指因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車載物品、路產及其各類設施等財產的直接經濟損失價值。
第三條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是指根據國家交通管理法規、價格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規定的程序,采用客觀合理的標準和計價辦法,對事故損失物進行勘驗、鑒定,并確定損失價值的過程。(包括高速公路刑事案件所發生的財產損失價格鑒定)。
第四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需進行損失價值鑒定的均應依照本辦法進行價值鑒定。
第五條 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是處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主管部門,省物價部門是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工作的主管部門,其設立的省價格認證中心是財產損失價格鑒定的指定機構,其它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工作。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值鑒定,均應由省價格認證中心統一受理,遵循客觀、公正、準確、及時的原則,依照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進行評估鑒定,并出具相應的鑒定結論。
第六條 從事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機構必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涉案物品價格鑒定資質證書》,從事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人員必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涉案物品價格鑒定人員資格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鑒證師資格證書》。
第七條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委托省價格認證中心進行事故財產損失鑒定時,應填寫統一印制的《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委托書》,并加蓋印章。委托書應載明損失車輛單位(車主)、受損車輛的品名、車輛型號、車牌號、發動機號、底盤號、購置時間、行駛里程、事故發生時間、主要損壞部件的情況;損失物品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相關資料。
第八條 發生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鑒定人員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事故車停放場所進行鑒定。不能移動的車輛、各類設施及其他損失物,鑒定人員應到現場實地查勘。
第九條 認證中心接受委托后,在鑒定人員對事故損壞財產進行價格鑒定時,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事故當事人到鑒定現場,車輛、車載物品投保的,由投保人通知保險公司到場。逾期未參加的,視為自動放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價格鑒證機構應分別記錄在案,不影響勘驗與鑒定工作的進行和鑒定結果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 價格鑒證機構和鑒定人員實施財產損失鑒定時,應對事故損壞財產原狀進行拍照、勘查,現場出具《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現場勘查筆錄》。屬于隱性損壞的,應拆解后再進行價格鑒定。確定損壞項目和程度后,鑒定人員及當事人均應在《現場勘查筆錄》上簽字認可。
第十一條 對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或物品滅失的,當事人需提供原購發票及相關證明,并經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價格認證中心方可按其使用年限折舊,再考慮其他因素進行鑒定。
第十二條 價格認證中心接受高速公路財產損失價格鑒定委托后,應按價格鑒定有關規定的程序、標準、方法進行價格鑒定,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價格鑒定工作,出具價格鑒定結論書,一般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另有約定的除外)。出具的《吉林省價格鑒定結論書》由2名以上具有價格鑒定資格的人員簽名,單位負責人簽名,加蓋公章后生效。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價格鑒定結論書后五日內向處理該起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門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公安交警部門應及時委托出具鑒定結論的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價格認證中心應在接受委托后十日內作出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結論。
當事人對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結論仍有異議的,可向上一級價格認證中心申請復核裁定。
第十四條 吉林省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結論,經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后,作為處理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的主要依據。[page]
第十五條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應遵循以下原則:受損車輛以修復為主、更換為輔,確保車輛技術性能和外觀基本恢復事故前狀況;車輛更換的零部件要質價相符;更換零部件價格和工時定額按當地當時市場中準價格計算;車輛損壞嚴重,一次性修復費用超過原車輛的重置價值50%以上的,應視為報廢車輛,車輛毀壞價格按事故發生地市場同類車輛重置價格及該車綜合成新率價值確定;造成其它財產損失的價格鑒定,應按質價相符、經濟性、公開市場價格原則進行鑒定。
第十六條 未經價格鑒定的交通事故損壞車輛,事故車輛所有人不得預先拆卸修理。
第十七條 財產損失價格鑒證后,財產所有人可自行選擇修復廠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承修單位。
第十八條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標準按照吉林省物價局、吉林省財政廳吉省價收字[2002]9號《吉林省涉案物品價格鑒證收費管理辦法》規定執行。價格鑒定費由事故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預付,也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事故車輛其他當事人預付。
第十九條 價格鑒定人員應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如發現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造成價格鑒定結論顯失公允的,視情節輕重由價格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高速公路所發生的盜竊等刑事案件財產損失價格鑒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物價局、吉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