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認證主體

導讀:
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認證是指對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的財產損失進行評估、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主要有事故導致的車輛、車載物品及路產、交通附屬設施等直接財產損失,對該損失認證主要依據國家交通管理法規、價格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及程序,采用相應的計價辦法和標準進行鑒定、估算。那么淺析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認證主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認證是指對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的財產損失進行評估、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主要有事故導致的車輛、車載物品及路產、交通附屬設施等直接財產損失,對該損失認證主要依據國家交通管理法規、價格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及程序,采用相應的計價辦法和標準進行鑒定、估算。關于淺析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認證主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認證是指對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的財產損失進行評估、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主要有事故導致的車輛、車載物品及路產、交通附屬設施等直接財產損失,對該損失認證主要依據國家交通管理法規、價格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及程序,采用相應的計價辦法和標準進行鑒定、估算。
由于認證的結論將作為法定的鑒定結論來判定事故的等級,并以此作為交通事故責任人承擔相應刑事責任或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依據,同時也是公安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之一,因此這一認證直接關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關系到公安交警部門依法處理交通事故的客觀與公正性。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云南省價格管理條例》、《云南省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管理條例》均明確了各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認證的職責和權限,為了規范這一認證工作,云南省公安廳、云南省物價局于1997年專門制定了《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認證辦法(試行)》,就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的認證機構、認證人員、認證程序、認證標準及方法、相應的法律責任均予以明確。
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認證涉及多重法律關系,更牽涉事故相關各方的經濟利益和法律責任,一直較難以前述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進行操作,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情況:一、保險公司對事故中被保險車輛損失的認定;二、其它社會中介機構對事故財產損失的評估;三、道路產權部門對道路及附屬設施損失的認定;四、公安交警部門主持招標對事故車輛進行修復,以此認定車輛損失。
首先,保險公司按照《保險法》與投保人建立的保險關系屬于一種民事法律關系,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主要依據保險合同確立,保險公司也正是依據保險合同對道路交通事故中損壞的車輛進行評估認證,作為理賠的客觀依據,并根據保險公司的約定與投保人協商一致后進行賠償,但保險公司的評估不能涵蓋事故所導致的所有財產損失,其基于保險合同約定產生的評估結果更不能成為交通事故責任者承擔法律責任的法定依據。
其次,其它社會中介機構對事故財產損失的評估。事故當事人各方均有權委托具有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損失進行評估,但這一委托評估行為只是一個當事人單方的委托行為,評估結果只能供委托當事人單方參考,而不能作為交通事故責任者承擔法律責任的認證依據。2000年10月,國務院專門以國清〔2000〕3號文下發《關于規范價格鑒證機構管理意見》,明確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所屬鑒證機構專司涉案財物的價格認證工作,退出社會中介機構。由此可見,價格主管部門所屬鑒證(認證)機構出具的認證結論是量刑、執法、辦案的有效證據,其嚴肅性、客觀性、政策性和權威性較高,與其它社會中介機構從事的評估業務有著重要的區別,是一項國家重要職能的延伸和補充。[page]
第三,道路產權部門對道路及附屬設施損失的認定。交通事故的發生經常導致道路及附屬設施發生損壞,這類損失現由公路部門或道路營運企業乃至路政管理部門自行作出損失認定,要求事故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路政管理部門甚至據此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這種認定實質上將路產所有者、損失認者甚至行政處罰者三者合一,所作出的損失認定缺乏客觀性和公正性。很難被事故責任者認可,也不利于解決道路交通事故賠償事宜,更不利于路政管理部門依法行政。因此,應由法定的涉案價格認證機構以第三者身份站在獨立的立場,實事求是地對道路及附屬設施損失的進行認定。
第四,公安交警部門主持招標對事故車輛進行修復,以此認定車輛損失。交警部門這一作法是一種創新,也是從平息事故各方當事人對損失異議的角度考慮的,但卻干涉了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之間基于保險合同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交警部門依法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處理,與事故各方當事人形成的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帶有行政強制性,交警部門必須依法嚴格履行法定的職能,既不能不作為,也不能超越職責和權限去作為。交警部門主持招標修復肇事車輛,既沒有法律法規為依據,也沒有相應的行政程序為保障,如果事故各方當事人或參與招標單位對招標方式、招標結果,提出置疑、異議甚至訴訟,那又根據什么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來處理?因此,交警部門不應舍本逐末開展類似工作。
綜上所述,在道路交通事故的財產損失認證工作中,由于涉及多重法律關系,保險公司與社會中介機構應根據民事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做好相應的評估認定工作,對被保險人或委托人闡明所作出評估認定結論的效力;公安交警部門、路政管理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法定職能,互不交叉,互相支持,使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認證工作得以依法有序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