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中責任的賠償主體有哪些

導讀:
律師解答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是法律責任在民法上屬于侵權責任是基于道路交通侵權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責任人產生了對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損害賠償責任。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如何具體確定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取決于機動車輛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的歸屬如何確認。那么道路交通事故中責任的賠償主體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律師解答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是法律責任在民法上屬于侵權責任是基于道路交通侵權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責任人產生了對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損害賠償責任。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如何具體確定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取決于機動車輛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的歸屬如何確認。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中責任的賠償主體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事故中責任的賠償主體是什么?
律師解答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是法律責任在民法上屬于侵權責任是基于道路交通侵權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責任人產生了對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是指車輛駕駛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的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一般來講交通事故責任者承擔民事責任必須符合下列要件(1)具有一定的人身或財產損害后果(2)這種損害后果只能由車輛、行人以及其他行為人在道路上的交通活動所產生(3)一方當事人必須具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4)侵害人造成損害后果的主觀原因只能是一種過失。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如何具體確定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取決于機動車輛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的歸屬如何確認。實踐中車輛的運營方式及責任主體主要有以下種類
一、車輛所有人(即登記車主)駕駛自己的車輛發生事故的應該由車主自己承擔民事責任。
二、雇請的司機開車造成交通事故的應由雇主承擔責任雇主賠償后可要求司機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責任。
三、借用、租用他人車輛的責任承擔
(1)借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借用人如有相應的駕駛執照出借人不承擔責任出借人若無相應的駕駛執照應由借用人和出借人共同作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2)租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租用人作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除外情況有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明知車輛有故障所有人仍轉移占有明知借用人、租用人無駕駛資格和技能租用人、借用人系其家庭成員的在這些情況下仍由車輛所有人承擔責任對于純粹以營利為目的的租車公司的租車行為因出租人與租用人都是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歸屬人故應由雙方連帶承擔賠償責任且應以出租人為主。
四、偷盜他人機動車輛發生事故的由偷盜人承擔賠償責任。盜車人逃逸不能賠償或者支付能力不足無法全部賠償的可由車輛所有人墊付以使受害人得到及時救濟車輛所有人對盜車人享有追償權。
五、駕駛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由所在單位或者車主承擔賠償責任單位或者車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駕駛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六、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在單位名下發生事故的應以個人作為被告承擔民事責任單位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七、機動車連環買賣未過戶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的由實際所有人作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車輛出售后雖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但機動車已經交付使用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原登記所有人喪失了對機動車的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因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由實際支配車輛運行或者取得運行利益的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登記所有人不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八、擅自使用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擅自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除主觀惡意外其客觀表現與盜車行為相似應與盜車造成交通事故適用同樣的處理原則。
九、因道路瑕疵導致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由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推定過錯責任。此種事故可產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和“建筑物責任”兩種責任受害人在選擇賠償對象時應注意以下情況(1)如果道路瑕疵為惟一原因機動車輛所有人和道路管理人均不承擔責任(2)如果道路管理人有過錯而機動車輛所有人對事故發生并無過錯則受害人可以向機動車輛所有人求償也可以向道路管理人求償但機動車輛所有人賠償后可向道路管理人追償(3)如果道路管理人無過錯道路管理人不承擔責任應由機動車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4)如果道路管理人和機動車輛所有人均有過錯則機動車輛所有人和道路管理人應共同承擔責任。
十、發生事故的機動車輛投有保險的應將保險公司作為被告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十一、分期付款的車輛發生事故的由機動車的使用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不是由車輛的所有者來承擔。機動車之出賣人(機動車銷售公司)雖然是保留機動車所有權的名義人但其目的僅僅在于確保購買人按期支付款項即保障自己債權之實現究其實質是一種債權的擔保手段。
十二、在車輛修理期間所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修理人為民事賠償責任主體
十三、保管期間所發生交通事故的保管人為民事賠償責任主體。因為此時的機動車所有人已經喪失運行支配力也喪失了運行利益。
十四、因車輛故障而發生交通事故的處理原則是(1)如果故障是在運行前已經發現或者故障是在運行中發生車輛所有人應承擔責任因為車輛所有人有保持車輛狀況良好的義務。(2)如果故障明顯而駕駛員未發現的或因其未及時排除而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所有人有權向其追償。(3)如果是構造、設計上故障駕駛員無法發現或預料因而發生交通事故的屬于機動車的產品質量責任。受害人可以向車輛所有人請求賠償也可以直接向生產廠家請求賠償或者同時向兩方請求賠償。
十五、無償搭乘他人車輛、無償借助他人車輛運輸自己貨物的人(即好意同乘者)發生交通事故的我國道路交通立法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處理原則是要看好意同乘者對發生交通事故是否有過錯及過錯程度來確定責任的分擔在雙方均無過錯的情況下可以適用公平原則來確定責任的承擔。
十六、非機動車或行人進入高速公路造成交通事故的機動車駕駛人并非故意造成事故的就不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條規定“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非機動車或行人進入高速公路是非常危險的也是非法的且在高速公路上正常高速行駛的機動車沒有義務預防行人和非機動車的突然出現此時采取任何緊急措施都有可能造成車毀人亡的重大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