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法律確立

導讀:
” 《安全法》也承受了《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表述,由此可確立我國機動車道路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基本原則。主要是針對未參加強制性保險的責任人無力賠償或全部賠償以及未查明事故責任人的情況下,為不使被害人的損害賠償無法實現,法律上做出的強制性規定。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人參加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這種賠償是基于保險合同的約定,由保險方承擔的替代責任。那么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法律確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 《安全法》也承受了《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表述,由此可確立我國機動車道路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基本原則。主要是針對未參加強制性保險的責任人無力賠償或全部賠償以及未查明事故責任人的情況下,為不使被害人的損害賠償無法實現,法律上做出的強制性規定。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人參加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這種賠償是基于保險合同的約定,由保險方承擔的替代責任。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法律確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原有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對此作了如下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費用。” 《安全法》也承受了《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表述,由此可確立我國機動車道路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基本原則。
(一)過錯直接賠償原則。這種情形主要是鑒于機動車駕駛方是事故的直接制造者和權利義務的直接承受者。
(二)先行墊付原則。主要是針對未參加強制性保險的責任人無力賠償或全部賠償以及未查明事故責任人的情況下,為不使被害人的損害賠償無法實現,法律上做出的強制性規定。實踐中,為增加直接責任者的責任心,基于公序良俗的價值原則,責令承擔先行墊付責任。
(三)替代賠償原則。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人參加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這種賠償是基于保險合同的約定,由保險方承擔的替代責任。
以上只是一般性原則。而現實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情況是復雜的,難以統一的對責任主體做出認定。如(1)關于機動車輛掛靠單位的事故賠償主體的確立;(2)關于分期付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確立;(3)關于機動車輛被盜發生交通事故責任主體的確定;(4)關于雇傭關系中機動車發生事故主體的認定;(5)關于租賃關系和借用關系中發生交通事故責任主體的確立;(6)機動車輛在維修場所發生事故的責任主體認定;(7)機動車所有人指令駕駛員為他人無償搬運物品的,經濟利益歸他人所有的事故主體確定;(8)對于與機動輛所有人和承租人都有特殊關系的第三人擅自駕車的事故主體的確定等等一系列問題。如果我們僅依照立法、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概然性確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顯然與立法精神和物流行為理論以及客觀實際相違背,因而要視具體情形而定。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是因機動車運行所致,而對機動車享有支配、使用和收益權的人員范圍又比較廣泛,按分析可認定,責任主體既可以是駕駛員和機動車的所有人,也可以是借用人、承租人、受雇人、機動車所在單位的職工,甚至可以是盜車者和有特殊關系的第三人,因此,為了維護法律的穩定性與可執行性,必須確立一個比較固定的完整的認定基準。《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已就該類問題作出一些規定和解釋,雖然還不是很完整,但已為我們具體實踐提供了一定的參與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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