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證辦法

導讀:
第四條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均應依照本辦法進行價格鑒證。第六條省成立物價、公安交警等有關部門組成的交通事故財產損價格鑒證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指導全省的工作。第八條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證實行地域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那么遼寧省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證辦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四條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均應依照本辦法進行價格鑒證。第六條省成立物價、公安交警等有關部門組成的交通事故財產損價格鑒證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指導全省的工作。第八條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證實行地域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關于遼寧省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證辦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遼寧省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我省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財產損失的價格鑒證工作,及時、準確、公正地確定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價值,為事故等級的確定、統計和處理提供證據,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和《遼寧省涉案物品估價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車載物品、路產及交通設施、電力通訊設施、路旁建筑物構筑物,農作物及其他財產等除人身傷害以外的直接財產損失價值,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證,是指根據國家交通管理法規、價格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規定的程序,采用相應的計價辦法和標準,對交通事故財產損失的價值進行的估算、鑒定、認證和復核裁定。損失價值最終以價格為表現形式。
第四條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均應依照本辦法進行價格鑒證。
第五條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證應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的原則。
第六條省成立物價、公安交警等有關部門組成的交通事故財產損價格鑒證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指導全省的工作。各市也應成立相應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監督指導工作。
第七條從事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證工作的機構,
必須是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涉案物品價格鑒證資質證書》和《遼寧省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證許可證》的價格鑒證機構;從事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證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遼寧省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證人員資格證》。
除適用簡易程序辦理的事故損失由交警部門直接辦理外 , 其他任何機構不得進行交通事故損失價格鑒證?!对S可證》和《資格證》每年審核一次,審核合格的方可執業。
第八條各級價格鑒證機構應成立常設的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證部門,該部門應由取得《遼寧省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證人員資格證》的專職的價格鑒證專業人員和汽修行業技師或相當于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組成。
第八條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證實行地域管理和
分級管理相結合。地域管理是指價格鑒證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鑒證工作;分級管理是指縣(區)級負責五萬元以下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證,市級負責五萬至二十萬元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證、二十萬元以上交通事故財產損失的價格鑒證由省級價格鑒證機構負責。
上一級價格鑒證機構負責的案件,可以委托下級價格鑒證機構辦理,下級價格鑒證機構應將案件鑒證全部資料報上級價格鑒證機構確認、備案。
第十條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需進行財產損失價值鑒證的,公安交警部門應向價格鑒證機構提出經事故當事人簽字的《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證委托書》。
第十一條鑒證機構進行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證,應在收到《委托書》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完成(另有約定的除外)。[page]
進行財產損失價格鑒證工作時,應由公安交警部門通知事故當事人到場。當事人未到場的,公安交警部門和價格鑒證機構應分別記錄在案,不影響價格鑒證工作的進行。
車輛、車載物品投保的,投保人應通知保險公司到場,保險公司不到場的,公安交警部門和價格鑒證機構應分別記錄在案,不影響價格鑒證工作的進行。
第十二條價格鑒證機構和鑒證人員進行財產損失價格鑒證,應對財產的損毀原狀進行拍照,并將圖片資料保存至該起道路事故處理終結后 1 年。屬于隱性損壞的,應拆解進行技術鑒定后再進行價格鑒證。
第十三條鑒證機構完成財產損失價格鑒證后,應向公安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證書》,并將鑒證結論告知交通事故當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證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事實依據。
第十四條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應遵循修復為主的原則進行直接財產損失價格鑒證。
交通事故車輛一次性修復費用超過原車的實際價值 70 % 以上的,即為報廢車輛,其損失按事故發生前整車的實際價值計算。即根據該車事故發生前的車況和使用年限,按《遼寧省涉案物品估價操作辦法(試行)》和國家及省有關規定作業。
第十五條車載物品、路產、交通設施以及其他財產直接經濟損失的鑒證標準和方法按《遼寧省涉案物品估價操作辦法(試行)》和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相關條款作業。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價格鑒證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證書》后三日內,向原價格鑒證機構提出重新鑒定、補充鑒定或復核申請。如仍有異議可向上一級價格鑒證機構提出復核裁定申請,上一級價格鑒證機構應在接受委托后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裁定結論。#
省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是最終復核裁定機構。
第十七條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證實行有償服務。由被委托方向當事人收取鑒證費用;該費用在事故結案時由各方當事人根據事故責任按比例承擔。
第十八條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證,應使用全省統一格式的“鑒證文書(文書樣式附后)和“遼寧省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證統一發票”。對不使用統一文書和統一發票的,其鑒證結論無效。
對違反規定的鑒證機構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停業整頓、直至取消資格的處分。
第十九條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證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條鑒證人員有循私舞弊、弄虛作假的,視其情節輕重,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遼寧省物價局、遼寧省公安交通安全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