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質量鑒定文書編制規定(試行)

導讀: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質量鑒定文書編制工作,提高鑒定文書質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質量鑒定文書編制。第四條 建筑工程質量鑒定文書的編制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建設的政策和法令,應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工程建設標準和規范;必須使用國家統一的術語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第二章 封面及正文第六條 鑒定文書的封面應當寫明鑒定文書的類別、鑒定文書編號、項目名稱、地址及相關主要信息、鑒定機構名稱、鑒定文書制作日期;封二應當寫明文書目錄、鑒定機構的地址和聯系電話。那么建筑工程質量鑒定文書編制規定(試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質量鑒定文書編制工作,提高鑒定文書質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質量鑒定文書編制。第四條 建筑工程質量鑒定文書的編制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建設的政策和法令,應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工程建設標準和規范;必須使用國家統一的術語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第二章 封面及正文第六條 鑒定文書的封面應當寫明鑒定文書的類別、鑒定文書編號、項目名稱、地址及相關主要信息、鑒定機構名稱、鑒定文書制作日期;封二應當寫明文書目錄、鑒定機構的地址和聯系電話。關于建筑工程質量鑒定文書編制規定(試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建設工程質量鑒定文書編制工作,提高鑒定文書質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質量鑒定文書編制。司法鑒定文書格式除應符合本規定外,還應符合司法鑒定文書規范要求。
第三條建筑工程質量鑒定文書是在工程質量檢測鑒定過程中形成的按一定規格體例編寫的文書。
第四條建筑工程質量鑒定文書的編制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建設的政策和法令,應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工程建設標準和規范;必須使用國家統一的術語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第五條建筑工程質量鑒定文書一般由封面、正文和附件組成。附件資料可采用表格式或擬制式,鑒定文書正文一般采用擬制式。
第二章封面及正文
第六條鑒定文書的封面應當寫明鑒定文書的類別、鑒定文書編號、項目名稱、地址及相關主要信息、鑒定機構名稱、鑒定文書制作日期;封二應當寫明文書目錄、鑒定機構的地址和聯系電話。需要聲明的,聲明內容也可放在封二。
第七條鑒定文書的正文應根據檢測分析資料進行編制,必須經過嚴格校審,避免錯、漏。應當做到:
(一)觀點明確,表述準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詞規范,標點正確,篇幅力求簡短;
(二)內容應簡潔明了,計算、匯總數據過程盡可能在附件中表達,表格排版時應避免跨頁;
(三)引用的工程建設標準和規范的名稱,應當在第一次出現時注明全稱和編號,在第二次出現時可只用編號;
(四)結構層次序數,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
第八條鑒定文書一般包括如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或建筑物概況;
(二)檢測鑒定目的、范圍及依據;
(三)檢測鑒定項目與內容;
(四)檢測檢查、檢測結果;
(五)結構復核、驗算結果;
(六)綜合分析、鑒定評級;
(七)鑒定結論;
(八)處理建議;
(九)附件。
第九條鑒定文書正文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要對檢測項目進行分類和對檢測數據進行匯總。
(二)應對引起工程質量(事故)原因進行分析,能分清問題的性質、類別及危害程度。
(三)在對工程質量問題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和評級時,應該引用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和法規的有關條文。
(四)達到委托鑒定目的要求,鑒定結論應與鑒定目的相適應。
第三章附件資料
第十條鑒定文書的附件資料包括各種檢測(測試)報告、現場記錄、驗算分析等資料。鑒定文書的附件是鑒定文書組成部分,應當附在鑒定文書的正文之后,且應列出附件目錄或資料清單。
第十一條檢測的形式可分為現場檢測和室內測試,出具檢測報告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預先編制檢測方案;
2.應符合相關檢測標準要求;
3.應符合計量認證要求;
4.符合《廣東省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技術資料統一用表》的格式;
5.涉及強度與安全等需要計量認證的檢測項目的要加蓋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測專用章和計量認證章。
第十二條現場檢測記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填寫工程基本信息,注明采用的檢驗方法;
(二)記錄內容與相關標準或設計要求宜采用對照表示法;
(三)以圖形、表格形式記錄時至少有兩個人簽名。
(四)以錄像或照片的記錄,應保持原始記錄狀態。
第十三條結構驗算分析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結構計算時,計算步驟要有條理,引用數據要有依據,采用計算圖表及計算公式應注明來源或出處;
(二)當采用計算機計算時,應注明所采用的計算軟件名稱、代號及版本;
(三)結構計算(復核)報告經計算、校對、審核人簽字;
(四)結構計算(復核)報告必須有注冊結構工程師簽字。
第四章文書制作
第十四條鑒定文書制作應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一)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制作;
(二)封面:封面上部寫明鑒定文書類別的標題:一般用小1號宋體,加黑,居中排列;封面中部寫明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委托單位,用3號仿宋體,居中排列;封面下部寫明鑒定機構名稱、日期,用3號仿宋體,居中排列;
(三)正文標題:寫明委托鑒定事項;
(四)編號:寫明鑒定機構縮略名、專業縮略語、年份及序號;
(五)正文字體及行距:正文的標題采用小2號黑體,居中排列;編號為5號宋體,居右排列;一級標題采用3號黑體(需要時二級標題可采用4號黑體),文內4號采用仿宋體,阿拉伯數字用新羅馬字體;兩端對齊,段首空2字,行距一般為1.5倍;表格中的字及其附注的字可用五號字。日期、數字等均采用阿拉伯數字標識;
(六)在正文每頁頁眉的右上角注明正文的共幾頁、第幾頁;
(七)正文應由批準人、審核人、校對人、編寫人簽字,不得有涂改。簽字區可設在封二或者正文的落款處。
(八)正文制作日期處應蓋報告專用章,并加蓋騎縫章。
鑒定文書一般應發出一式三份(特殊情況按委托要求發出份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