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我們離婚了,TA欠的錢我要還嗎

導讀:
夫妻兩離婚了,之前欠的錢誰來還?離婚糾紛中,債務的分割及承擔是個難點,也是夫妻雙方最容易出現爭執的疑難問題。審判實踐中,相當一部分離婚訴訟中將債務問題擱置,要求另案處理。根據債權債務的相對性,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個人債務由欠債一方個人承擔,是個淺顯的道理。《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在離婚時,夫妻一方為了多分財產隱瞞真實財產、增加負債或與第三人串通偽造債務的情形屢見不鮮。一方婚前購房借款,婚后該房產成為雙方共同財產等。那么假如我們離婚了,TA欠的錢我要還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兩離婚了,之前欠的錢誰來還?離婚糾紛中,債務的分割及承擔是個難點,也是夫妻雙方最容易出現爭執的疑難問題。審判實踐中,相當一部分離婚訴訟中將債務問題擱置,要求另案處理。根據債權債務的相對性,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個人債務由欠債一方個人承擔,是個淺顯的道理。《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在離婚時,夫妻一方為了多分財產隱瞞真實財產、增加負債或與第三人串通偽造債務的情形屢見不鮮。一方婚前購房借款,婚后該房產成為雙方共同財產等。關于假如我們離婚了,TA欠的錢我要還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誰都知道離婚只是換一個本子的事情,再簡單點就是換一張紙。但是帶上娃的話那就不同了,最起碼得鬧個撫養權官司,可沒娃的問題也沒有換張紙簡單,分錢還錢,特別是欠債還錢,事就更大了。夫妻兩離婚了,之前欠的錢誰來還?怎么還?下面由張燕律師為您解答。
離婚糾紛中,債務的分割及承擔是個難點,也是夫妻雙方最容易出現爭執的疑難問題。審判實踐中,相當一部分離婚訴訟中將債務問題擱置,要求另案處理。
根據債權債務的相對性,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個人債務由欠債一方個人承擔,是個淺顯的道理。但如何區分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呢?
先看看它們的概念
1、個人債務
個人債務,指的是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與家庭共同生活無關的事宜所欠下的債務。
2、共同債務
共同債務,指的是為雙方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以上是《婚姻法》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原則性規定,然而實踐中,五花八門的負債情況非常復雜。
在離婚時,夫妻一方為了多分財產隱瞞真實財產、增加負債或與第三人串通偽造債務的情形屢見不鮮。而有些夫妻為了逃避債務,辦理假離婚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正確區分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既可以避免因一方個人債務影響和破壞婚后家庭的正常生活,保護債務人配偶的財產權不因婚姻關系受到影響,又可以防止債務人因婚姻關系躲避債務,從而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
下面,我們依據現有法律規定及審判實踐,總結一些個人見解,為大家一一解析。
一、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怎么規定的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與第二十四條規定,確定了夫妻一方婚前負債屬于個人債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屬于共同債務的原則,但均有例外。
來看看都有哪些例外:
(一)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債務屬于個人債務的例外
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聯系,且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償還。
當然,該舉證責任在債權人。
來看看實際中的例子:
如一方婚前借款用于房屋裝修,該房屋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一方婚前購房借款,婚后該房產成為雙方共同財產等。因為婚前夫妻一方的借款婚后轉化為雙方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或共同財產,故該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婚姻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屬于共同債務的例外
一是,如果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且有證據能夠證明時,債務人的配偶對此債務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是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的,如果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并與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債權債務關系的,應當用債務人的個人財產清償。
三是未經一方同意(或另一方不知情),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其他債務。
第三種情形的負債當屬審判中的難點,目前很多民間借貸當屬此情形。根據現行法律或司法解釋,該舉證責任的承擔傾向于夫妻中未舉債(債務人的配偶)一方,如舉證不能,舉債方的配偶會面臨承擔不利的后果。
律師看法:
1、不要求證明該筆債務的用途與去向
本人認為,該種舉證責任不應過于嚴格,只要舉債方的配偶能證明有正常的收入來源,且家庭中沒有大額的消費即可,而不應要求舉債方的配偶舉證證明該筆借款的用途與去向。
試想,舉債方的配偶一方往往連借款的發生都不知情,又如何能證明該借款的用途與去向?
2、《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不適合當下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出臺有當時的社會背景,適用到今天,其弊端比較突出,要求廢除或修改的呼吁也不斷增大,且導致實踐中的判決結果也大相徑庭。本人也認為該司法解釋并不符合婚姻法四十一條的外延與內涵。
3、借大筆的錢要一起簽名確認才算
而且,根據《婚姻法》第十七的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對于大額財產,要求夫妻雙方共同處置。
從該角度講,債務對作為負財產,夫妻之間也應有平等的處理權。同理,對于大額債務,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
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對舉債行為并不知情,就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甚至終身背負巨額債務,無疑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穩定,對舉債方的配偶也極不公平。
二、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怎么區分
實踐中,婚前一方欠債屬于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的情形比較容易判斷,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屬于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較難解決。
個人認為,可以考慮兩個判斷標準:
(一)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亨,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如夫妻雙方在欠條上共同簽名,則不論該款用途為何,該債務均應由夫妻共同償還。
(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雙方共同享有了該債務所帶來的收益,如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同樣為共同債務。
根據以上標準,我們可以將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的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為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5、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為生產經營所負債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況;
6、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屬于夫妻個人債務范圍的,具體有如下幾種:
1、一方的婚前債務,而該債務又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贍養沒有扶養、贍養義務的人所負的債務;
3、遺囑或贈與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附隨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一方單獨承擔;
4、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約定本應由雙方償還的共同債務由一方單獨承擔,可以視為個人債務。但這種約定只對夫妻雙方有效,不能對抗不知情的債權人。
5、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6、夫妻一方為他人提供擔保所負的債務。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所負債等。
三、正確理解共同債務需注意:
1、夫妻對共同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對債權人的債務均有義務承擔全部償還責任,夫妻雙方之間約定的份額,不得對抗債權人;
2、夫妻全部財產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擔保。即對于共同債務,不論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一方個人財產,不論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均屬受償財產范圍;
3、夫妻離婚后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可以依據離婚協議書或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行使追償權;
4、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得移轉和變更夫妻對外承擔的連帶清償責任,即離婚不能逃廢或規避共同債務;
5、防止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后以“共同債務”之名損害夫妻另一方的利益;
6、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仍應當對婚姻關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為本人代理離婚案件及離婚后財產糾紛的個人體會與總結,并參考了一些其他觀點,僅供大家參考。
【律師簡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