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發生財產糾紛 簽訂離婚協議應注意什么事項

導讀:
離婚后的財產糾紛,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其一,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割而在離婚后對財產分配問題發生爭議而引發的糾紛;其二,當事人離婚后因履行協議離婚時達成的對產分割協議而引發的糾紛;其三,雙方當事人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起的爭議;其四,一方當事人于婚姻關系結束后發現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
離婚后的財產糾紛,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其一,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割而在離婚后對財產分配問題發生爭議而引發的糾紛;其二,當事人離婚后因履行協議離婚時達成的對產分割協議而引發的糾紛;其三,雙方當事人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起的爭議;其四,一方當事人于婚姻關系結束后發現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
對于因以上四種情形而提起訴訟的,法院均應當受理。
案情回顧
貝貝與虎子雙方于2018年6月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協議約定將婚后購買的位于烏魯木齊市米東區某小區住房歸貝貝所有。2018年12月二人辦理離婚,貝貝多次要求虎子協助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但對方均不予以配合辦理。于是貝貝將虎子起訴至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
庭審中虎子辯稱,其同意辦理過戶,但需要等到其兒子華華年滿十八周歲后方可過戶。并表示離婚時貝貝曾承諾同其一起償還債務,故當時才在離婚協議書中寫明放棄房屋的所有權。貝貝要是現在要房子的話需要向我補償20萬元,這個房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現在案涉房屋價值在70萬元左右,離婚時因為沒有還完貸款,當時房屋價值在50萬元左右,房子首付款和按揭款都是虎子付的。另外,2018年6月的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長子與貝貝共同生活,次子與虎子共同生活,但是最后調解離婚的結果是長子與虎子共同生活,次子與貝貝共同生活,所以貝貝已經違反協議約定,故貝貝應當支付給虎子20萬元的違約金。
經法院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因此雙方于2018年6月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并未生效。關于案涉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一方面,縱觀虎子就涉案房屋作出的承諾“同意離婚后產權歸貝貝,與虎子無任何關系”,2018年12月離婚當日虎子又書面承諾“我自愿放棄該房子的所有權”,均能夠說明自雙方協議離婚至訴訟離婚期間,虎子明確表達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權歸貝貝所有,其自愿放棄房屋所有權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2018年12月,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并約定涉案車輛歸虎子所有,而虎子在離婚當天書寫放棄房屋所有權的書面承諾時也并未要求貝貝支付房屋對價,應視為雙方在離婚時對于車輛及房屋的價值進行了充分的考慮,也符合一般生活中關于“車給男方、房子給女方”的財產分割的表述,故對于被告要求原告給予其20萬元房屋補償款的意見,法院不予采信。最終判定涉案房屋歸貝貝所有,虎子應當在符合過戶條件后三十日內協助貝貝將該房屋過戶至貝貝個人名下。(以上人名均為化名)
法官點評
男女雙方離婚后,因離婚協議約定不明產生爭議,又訴到法院要求處理的情形時有發生。因此,男女雙方在協議離婚時,應高度重視離婚協議的內容,不論誰執筆書寫,雙方均應仔細核對協議條文,確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無誤后再簽字確認。協議中涉及房產、股權、車輛等財產時,應具體寫明財產的產權證書編號、房屋坐落、房號,股權的名稱、證號,車輛牌照號等,確保財產指向明確具體,預防事后雙方因約定不明而產生理解分歧和財產爭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