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只寫夫妻一方的名字有風險嗎

導讀:
對于房子這個問題,我來解釋下,房屋的產權證上的產權人,是根據購房合同中填寫的購房人,以及辦理產權證時的申請,來確定最后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的。在婚姻法領域,房產證上標注的“單獨所有”,并不代表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放心好了。那么房子只寫夫妻一方的名字有風險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房子這個問題,我來解釋下,房屋的產權證上的產權人,是根據購房合同中填寫的購房人,以及辦理產權證時的申請,來確定最后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的。在婚姻法領域,房產證上標注的“單獨所有”,并不代表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放心好了。關于房子只寫夫妻一方的名字有風險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會,因為我國婚姻法實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最簡單的理解就是,結婚之后新取得的財產,無論是誰掙來的,也無論放在哪一方名下,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定的特殊情況除外啊,因為那畢竟是少數)。
對于房子這個問題,我來解釋下,房屋的產權證上的產權人,是根據購房合同中填寫的購房人,以及辦理產權證時的申請,來確定最后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的。如果就是一個人,那房產證上產權人一欄,標注的,就是單獨所有,如果合同或者申請辦理房產證時填寫的是多人,那產權人一欄標注出來的就是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同。在婚姻法領域,房產證上標注的“單獨所有”,并不代表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放心好了。
如果還是不放心,那可以去申請夫妻加名,辦個共有權證,就沒問題了。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形成,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