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包行為的界定及分析

導讀:
承包人具有下列行為的,可以認定為非法轉包:①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他人承包的;②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給他人承包的,俗稱化整為零;③承包人將主體結構工程轉給他人承包的;④承包方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⑤承包人將部分專業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進行組織管理的。承包人在實施非法轉包時,一般是以收取管理費或其他形式等進行謀利,即使承包人將工程全部轉包或用化整為零的方式分包給子公司或其他單位,即使從中未獲取經濟利益的,其性質也認定為非法轉包。那么轉包行為的界定及分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承包人具有下列行為的,可以認定為非法轉包:①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他人承包的;②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給他人承包的,俗稱化整為零;③承包人將主體結構工程轉給他人承包的;④承包方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⑤承包人將部分專業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進行組織管理的。承包人在實施非法轉包時,一般是以收取管理費或其他形式等進行謀利,即使承包人將工程全部轉包或用化整為零的方式分包給子公司或其他單位,即使從中未獲取經濟利益的,其性質也認定為非法轉包。關于轉包行為的界定及分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轉包,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所給出的定義,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轉包與分包的根本區別在于,轉包行為中,原承包單位將其工作全部倒手轉給他人,自己并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而在分包行為中,承包單位只是將承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幾部分在分包給其他承包單位,原承包人仍要就承包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的履行向發包人負責。
承包人具有下列行為的,可以認定為非法轉包:
①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他人承包的;
②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給他人承包的,俗稱化整為零;
③承包人將主體結構工程轉給他人承包的;
④承包方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⑤承包人將部分專業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進行組織管理的。
承包人在實施非法轉包時,一般是以收取管理費或其他形式等進行謀利,即使承包人將工程全部轉包或用化整為零的方式分包給子公司或其他單位,即使從中未獲取經濟利益的,其性質也認定為非法轉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