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分析

導讀:
1鑒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刑法和司法解釋都將交通肇事逃逸上升為犯罪予以處罰。同時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又成為了行為人交通肇事后行為表現的重要內容。首先解釋將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條件界定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解釋規定的“逃跑”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只要是在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都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11綜上筆者認為交通肇事后逃逸簡言之就是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而故意逃跑的行為。那么交通肇事后逃逸分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鑒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刑法和司法解釋都將交通肇事逃逸上升為犯罪予以處罰。同時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又成為了行為人交通肇事后行為表現的重要內容。首先解釋將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條件界定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解釋規定的“逃跑”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只要是在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都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11綜上筆者認為交通肇事后逃逸簡言之就是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而故意逃跑的行為。關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分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據相關資料統計近50的肇事者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責任而逃逸這一方面導致了危害結果的進一步擴大另一方面為司法機關正確認定和處理此類案件設置了障礙、浪費了國家司法資源。1鑒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刑法和司法解釋都將交通肇事逃逸上升為犯罪予以處罰。同時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又成為了行為人交通肇事后行為表現的重要內容。肇事后的行為其實就是交通肇事罪的罪后行為應該來說是行為人的新行為為此筆者就此作如下探討。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概念
所謂逃逸一般是指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環境或事物而離開。所以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是一種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進行躲避、逃匿的行為。2交通肇事逃逸的定義很多有的書將交通肇事逃逸規定為“車輛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后為了逃避法律追究故意駕駛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3有的教材將交通肇事逃逸規定為“車輛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后為了逃避法律責任不向公安機關報案而駕車或棄車逃離現場的行為”4“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為逃避法律追究而不依法報警、保護現場、等候處理等而私自逃離現場的行為。”5“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6“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定義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交通事故后對于受害人或受毀損的財物未做必要的搶救或處理或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告擅自逃離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無法確定和追究的行為。”7
上述對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論述有三點是共同的一是前提是在交通肇事發生后實施的二是逃逸者均是為了逃避自己的義務和法律對其的追究三是客觀上有逃離現場的行為。因此學者均認為逃逸者的逃逸行為主觀上是“故意而為之”8.對此有學者進一步闡述“既然負有該種義務不承擔該義務的逃跑的行為只能是故意的行為。所以認識的共同點都在于認為逃逸行為是故意而為之。”“無論因何種原因而逃逸行為的目的就在于推卸和逃脫責任。毫無疑問逃逸行為不可能是由過失而實施只能是一種故意而為的行為。”9對此筆者非常認同。既然在肇事后逃逸就應是行為人故意實施的行為人不存在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的意志因素除非是行為人對所發生事故的無認識。認定行為人是否逃逸可以按事物發生發展的自然規律推理只能得出“經查明當事人確未發現發生事故而無意中離開現場”或“已知肇事卻故意駛離”兩種非此即彼的結論。10交通肇事逃逸人的主觀心理不但是故意且逃逸行為人還應具有逃避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載明的搶救義務或者逃避責任追究之動機若缺乏這樣特定的動機行為人的離開現場的行為就不具有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性質。例如肇事者僅是為躲避被害人親屬的追打而離開。解釋第三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首先解釋將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條件界定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解釋規定的“逃跑”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只要是在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都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11綜上筆者認為交通肇事后逃逸簡言之就是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而故意逃跑的行為。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分類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劃分為以下不同的類型
(一)按行為人肇事后果的大小為標準將逃逸行為劃分為輕微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和構罪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
根據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六項的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可見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因先前事故后果的大小所承擔的責任就有所不同構罪的起點是“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達到就要負刑事責任相反則屬于輕微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只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責任。
(二)按行為人在肇事后是否僅實施了單一的逃逸行為為標準將逃逸行為劃分為單純逃逸行為和轉化逃逸行為。12
單純逃逸行為是指行為人在肇事后僅僅實施了從現場消極逃離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單純逃逸行為有各種表現情況復雜多樣。主要有四種表現第一、表現為發生交通事故后行為人在并不確定自己的行為己經造成了一定后果的情形下因害怕責任追究而當即逃逸第二、表現為發生交通事故后行為人己經明確認識到自己的肇事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如果不及時采取搶救措施后果還將擴大如受害者將會因得不到救護而死亡或者將直接被拖死或者殘疾等等但因害怕責任追究而當即逃跑第三、表現為發生交通事故后行為人采取任何措施都無法挽回損失而行為人也明知自己的肇事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為逃避責任追究而逃逸第四、表現為發生交通事故后行為人只要及時采取搶救措施就可以有效地避免損失的擴大但行為人誤認為即使采取措施也無法有效避免嚴重結果的發生為逃避責任追究而逃逸。
轉化逃逸行為是指肇事后行為人不僅實施了從現場逃離的行為而且在從現場逃離前或逃離過程中還實施了其他相關的行為因此行為的性質就發生了轉化并非再是單純逃逸行為加入的其他相關的行為就不再屬于逃逸行為的自然延續其性質是肇事后逃逸行為中的他行為往往會因主、客觀的兼備而當然地成就他罪。在實踐中有的肇事者在將被害人撞傷后為了毀滅證據或避免被害人日后指認或其他目的采用倒車或其他暴力方法將被害人致死后逃逸的其中最典型的表現是移置后逃逸的行為即肇事者在肇事致傷他人后明知傷者不及時搶救有生命危險而肇事者不但不采取搶救措施反而將被害人移至不易察覺的地方或者肇事者迫于壓力己將被害人帶離現場準備送往搶救但在途中又將其拋棄的行為。因為逃逸人還實施了其他相關的行為而此行為與后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所以就往往構成另罪。解釋第6條就有相關的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據相關資料統計近50的肇事者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責任而逃逸這一方面導致了危害結果的進一步擴大另一方面為司法機關正確認定和處理此類案件設置了障礙、浪費了國家司法資源。1鑒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刑法和司法解釋都將交通肇事逃逸上升
(三)按行為人的逃逸行為是否造成了新的危害結果為標準將逃逸行為劃分為導致新的危害后果的逃逸行為和未導致新的危害后果的逃逸行為。13
導致新的危害后果的逃逸行為是指行為人的逃逸行為導致了比先前的肇事行為所產生的后果進一步擴大如因逃逸而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時搶救而殘疾或死亡例如刑法133條的后段“因逃逸致人死亡”所包含的情形也包括因逃逸而又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新的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如因逃逸而再次肇事乃至多次肇事的。
未導致新的危害后果的逃逸行為當然是指行為人的逃逸行為沒有再造成任何新的危害后果。例如刑法133條中段“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情形。
(四)按行為人的逃逸動機為標準可以將逃逸行為劃分為逃避搶救義務的逃逸行為、逃避責任追究的逃逸行為、既逃避搶救義務又逃避責任追究的逃逸行為。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行為人應當迅速報告有關部門并積極搶救傷者和財產等候處理承擔相應的責任。要求行為人在肇事后不逃逸既是法律的義務更是法律的期待。然而基于人的躲避不利的自然本性逃避搶救義務和逃避責任追究成為逃逸者兩個根本動機14.逃避搶救義務一般是指在肇事后既不向有關部門報告不保護現場也不主動、積極地救護受傷人員或搶救財產而是消極逃逸。
這種類型的逃逸人一般也具有逃避責任追究的動機但也不排除有的行為人盡管逃避了搶救義務但事后并不否認肇事責任也不逃避責任追究的情況。逃避責任追究是指行為人先將傷者送往醫院或者其他可以救助的場所后再離開或逃逸這種情況下肇事者對傷者可以說己履行了一定的救助義務。既逃避搶救義務又逃避責任追究的逃逸行為是指行為人在肇事后既不向有關部門報告不保護現場也不主動、積極地救護受傷人員或搶救財產而是直接從現場離開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的行為。由于動機不同這三種逃逸行為體現出主觀惡性的內容和程度也不一樣因而危害性大小有所區別。其中既逃避搶救義務又逃避責任追究的逃逸行為兼有兩種動機因而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最大。
(五)按調整對象的范圍大小為標準將逃逸行為劃分為狹義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和廣義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
狹義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是指肇事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后的逃逸行為而廣義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則是包括狹義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在內的任何交通肇事發生事故后而逃逸的行為。其包含了輕微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和構罪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作為對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研究我們要從廣義來著手而對于就交通肇事犯罪的探討就只要從構罪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入手考察就足已。
(六)根據逃逸行為在定罪量刑中的不同價值可以將逃逸行為分為作為定罪情節的逃逸行為和作為量刑情節的逃逸行為。
所謂作為定罪情節的逃逸是指逃逸行為作為交通肇事罪基本構成的必要要件決定其行為性質的一種情形所謂作為量刑情節的逃逸是指逃逸行為在交通肇事罪中不是作為其基本構成的要件而是影響其刑罰輕重的條件的情形。例如現行刑法第133條中段和后段的“逃逸”情節。
(七)按現行立法和司法解釋的調整規范的規定為標準將逃逸行為劃分為定罪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加重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和指使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15
在刑法第133條和解釋中“逃逸”一詞共出現了四次(解釋第2條第2款第6項沒有直接使用“逃逸”一詞而是用“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替代之其基本涵義一致)四種“逃逸”行為雖然基本涵義均為“逃跑”之意都是指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的主要責任者逃離肇事現場沒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幫助救護受傷人員采取防止損失擴大的必要措施但它們分別針對三檔不同的法定刑分別發揮著不同的定罪量刑作用。因此有必要將這四種情形的逃逸進行分類比較。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性質
關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法律性質刑法理論上認識不一主要有三種觀點其一是“罪后表現說”認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傷的被害人后來又死亡這二者之間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為的繼續死亡是重傷后在特殊情況下的必然結果行為人對被害人可能進一步引起的后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這一心態沒有與進一步的行為相聯系也就沒有獨立意義或者說逃逸的實質是行為人在趨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結果進一步加重的條件16其二是“獨立行為說”認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是獨立的犯罪行為因此應實行數罪并罰或者按吸收犯處理17其三是“分別情況說”認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如果是在過失支配下進行的就不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進行的就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18
筆者認為犯罪行為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就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而言認定其行為的法律性質既不能離開其先前的交通肇事行為而孤立地進行分析也不能局限于法條的規定而試圖做到個罪包容的圓滿解決既不能只強調行為人的主觀罪過也不能只看重行為人的罪后表現。所以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結合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和客觀方面的表現來進行判斷。因此“分別情況說”根據不同案件中行為人的具體罪過心理分別不同情況來認定行為的性質應當說有一定的科學之處筆者認同此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