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后哪些財產是共同財產?

導讀: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需要判斷第三人是否知情,也就是是否為善意第三人。第三人明知是對方擅自處分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第三人要承擔合同無效的風險和損失。那么在婚后哪些財產是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需要判斷第三人是否知情,也就是是否為善意第三人。第三人明知是對方擅自處分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第三人要承擔合同無效的風險和損失。關于在婚后哪些財產是共同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婚后哪些是共同財產
根據《新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續存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應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未經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怎么算
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對于共同財產的處分遵循以下原則:
1.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也就是說,對于日常生活所需的處理,任何一方對可以決定。而對于較大的、重要的財產項目,比如買房、大的債務等,應該經過雙方協商。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不能單獨處分。
如果已經處分了的,處分行為無效。
如果處理后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無效可能導致第三人損失的。需要判斷第三人是否知情,也就是是否為善意第三人。第三人明知是對方擅自處分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第三人要承擔合同無效的風險和損失。如果第三人不知道或者沒有理由知道是對方擅自處分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合同無效的風險和損失可以向對方要求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