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工資算共同財產嗎

導讀:
婚后工資屬于共同財產。
婚后工資屬于共同財產。
婚后一方工資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對于夫妻共有財產有明確約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針對以上財產,夫妻對其有平等的處理權。在我國,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是由基礎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效益工資、浮動工資、年功工資六大部分組成的。而這些工資都包含在婚姻法17條規定的范圍內。所以如果雙方沒有書面的財產協議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那么即使自己的工資由自己保管,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平均分割。
二、不知道對方的工資收入怎么辦
財產方面,舉證可提交購房協議或房產證、車輛買賣合同、發票、存折存單、借條、股票帳戶、貴重財產發票等,上述憑證即使拿不到原件,也應當保存復印件留做底案,帳戶號均要詳細作記錄。
離婚訴訟案件中,一方或雙方的收入狀況是確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以及確定子女撫養費數額的重要因素。因為鬧到離婚訴訟這一步,一般雙方當事人的溝通和交流都會存在很大的障礙,對于自己財產和收入狀況,一般也不愿意透露。有的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間,彼此對于對方的收入狀況較為了解,對于對方所在的單位也比較熟悉,這樣,調查或掌握一方收入相對容易。但是,也有一些當事人,由于在共同生活期間,不在意一方的收入情況,或對經濟沒有過多的防備心理,可能對另一方的收入情況不太清楚,這樣,就有必要在訴訟開庭前調查另一方的收入情況。
1.律師憑律師事務所介紹信調查。
一般情況下,律師憑所在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前往調查,對于較大的國營單位,或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來說,還是較為配合的,能夠提供相關的工資收入信息。律師可以提前與欲調查單位的勞動工資科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進行聯系,再憑律師證件和律師所出具的介紹信前往調查。
2.法院出具調查令調查。
事實上,律師合法合理的取證要求有時不能得到取證單位的配合,相關法律法規對律師調查取證的權限也缺乏有力的保障,因此,律師取證難是一個較為普遍的現象。因此,在擬取證單位不配合的情況下,還可以申請法院出具調查令,調查收集對方當事人的薪金收入情況,一般面對法院出具的調查令,被調查單位很少有不配合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3條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因此,持法院的調查令基本上可以查清當事人的收入情況,一般正規單位也不敢向人民法院提供虛假的證據。
3.申請法院調查收集。
對于沒有實施律師調查令的地區,若對方當事人的薪金收入對于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較為重要,可以申請法院調查收集對方當事人的相關薪金收入情況。
男女雙方既然已經結婚成為了合法夫妻,那么從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之后,領取到結婚證的那一刻開始,任何一方取得的財產,原則上都是屬于夫妻共有財產,這里面就包括婚后一方取得的工資收入。
不過,法律同時允許夫妻雙方就婚后的財產作出約定,若有約定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的話,那婚后一方的工資收入就應該是個人財產。
婚后工資是否屬于共同財產
婚后工資屬于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收益;
3、知識產權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共同財產,即法律上所認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雙方均有使用權的財產,可以是物質、資金、或抽象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