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工程款欠款糾紛案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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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次催款無果后,原告委托壽堅榮律師維護其合法權益。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工程款欠款糾紛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 案件背景簡述
1997年2月原告上海XX 建設公司將其承攬的上海新海城工程項目承包給被告尤XX施工,工程完工后后經雙方對帳確認,被告尤XX尚欠原告工程款400萬元,后原告同意被告尤XX將債務轉讓給被告尤XX為股東和董事長的象山XX建設有限公司,象山XX建設有限公司支付30萬元后一直未付,之后經原告催要被告尤XX又書面以其個人名義確認以上欠款并出具了還款計劃。在多次催款無果后,原告委托壽堅榮律師維護其合法權益。
2、 案件代理過程描述
本律師接受委托后,首先遠赴浙江象山縣對象山XX建設有限公司和尤XX進行了詳細調查的資產調查,回滬后又對發現被告尤XX在上海的資產情況進行了詳細調查,確認尤XX已早已將其名下所有資產轉移至他人名下,象山XX建設有限公司有3500萬元的注冊資本和大量的固定資產,遂建議以象山XX建設有限公司為主被告提起訴訟,如其出資不實可再申請追加尤偉明和公司其他股東為被執行人,這樣可一箭雙雕,原告依法采信了壽堅榮律師的訴訟和執行方案。
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訴請, 判決象山XX建設有限公司支付370萬元工程款欠款,申請執行后虹口法院委托象山法院異地執行,在象山XX建設有限公司無資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象山法院承辦法官向本律師透露了當地法院刑庭曾判決象山XX建設有限公司犯注冊資本虛假罪,于是本律師立即到去復印了相關刑事判決書,在確認被告尤XX和其女婿吳XX虛假出資達1950萬元,又對吳XX資產情況進行了詳細調查,經查確認其在上海市區購有一套價值200多萬元的復式住房,并申請追加被告尤XX和吳XX為被執行人。
3、 案件啟示
在案件主要側重后期申請執行的經濟案件代理中,首先應根據當事人對對方資產情況的判斷,初步決定選擇何被告進行訴訟,然后對各可能被告進行全面資產調查,然后資產調查情況和以后執行可能確認被告依法提起訴訟,最后根據執行情況的發展變化決定是否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這樣既能保障有效的訴訟和執行,又可以避免萬一起訴后如被告無資產可供執行時可依法追加其他被申請人作為替代,這給最后的有效執行加了雙重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