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導讀:
被上訴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樓民初字第1242號民事判決,特提起上訴。該清算組分別于2004年1月10日、2004年7月6日與岳陽方達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清算組清算工作結束后,依據相關政府部門的精神,該清算組將集資建房事宜移交給上訴人岳陽xx物業有限公司。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施工方岳陽方達工程公司惡意串通損害集資建房戶的利益,在情理上也是說不過去的。為了自身的合法權益,也為了法律的尊嚴,特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上級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作出改判。那么民事上訴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上訴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樓民初字第1242號民事判決,特提起上訴。該清算組分別于2004年1月10日、2004年7月6日與岳陽方達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清算組清算工作結束后,依據相關政府部門的精神,該清算組將集資建房事宜移交給上訴人岳陽xx物業有限公司。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施工方岳陽方達工程公司惡意串通損害集資建房戶的利益,在情理上也是說不過去的。為了自身的合法權益,也為了法律的尊嚴,特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上級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作出改判。關于民事上訴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 訴 人:岳陽xx物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陽市開發區通海路xx生活區。
法人代表:曾 煒,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32位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2007)樓民初字第1242號民事判決,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1、撤銷(2007)樓民初字第1242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上訴人岳陽xx物業有限公司不負連帶賠償責任。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本案的職工集資住宅房是原湖南xx機械廠破產清算組根據市長辦公會議紀要19號文件精神,在原工廠生活區預留建房用地范圍內組織興建。該清算組于2004年5月13日向岳陽經濟技術開區管委會發出《關于申請集資建房進行邀請招標的請示》。該清算組分別于2004年1月10日、2004年7月6日與岳陽方達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清算組清算工作結束后,依據相關政府部門的精神,該清算組將集資建房事宜移交給上訴人岳陽xx物業有限公司。岳陽xx物業有限公司的股東全部為幾十名下崗職工組成,政府也是基于安置下崗職工作出這樣的安排。為了能夠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的銜接,上訴人岳陽xx物業有限公司后來就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上補蓋了公司印章,接手集資建房事宜。
一審法院認定工程中標者岳陽市方達工程公司副總經理及總工程師曾年初系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故該兩公司有串通損害31位被上訴人業主的行為,上訴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法院這樣認定是忽視了一個最基本的客觀事實:那就是清算組先行的組織建房工作并通過邀請招標與岳陽方達工程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上訴人只是在后來按照政府相關部門的要求接手了集資建房工作,這與曾年初當初是不是施工方的管理人員無任何關系;方達公司當初承建集資房也與上訴人沒有任何任何關系。再說曾年初也從來并沒有在岳陽方達工程公司工作,更沒有領到過一分的工資。僅有一份聘書是不能證明曾年初就是岳陽方達工程公司的管理人員,更不能證明岳陽方達工程公司與上訴人就有串通損害業主的行為。
上訴人的部份股東其實也是本案集資建房的業主,有誰愿意串通施工方將自己的房屋建設成有質量問題的房屋呢?!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施工方岳陽方達工程公司惡意串通損害集資建房戶的利益,在情理上也是說不過去的。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判決不公。上訴人的股東全部為幾十名的下崗職工,一審法院錯誤的判決將會導致他們的家庭,甚至于更多的家庭陷入經濟的絕境,也會給社會帶來嚴重的不穩定因素。為了自身的合法權益,也為了法律的尊嚴,特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上級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作出改判。
此致
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岳陽xx物業有限公司
2009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