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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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被告):某證券經紀有限責任公司紹興證券營業部,住所地紹興市區某路某號。
訴訟代表人:某某某,系主任。聯系電話:8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浙江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紹興市區某路某號。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系董事長。
上訴人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200x)越民一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上訴請求、事實與理由如下。
上 訴 請 求
依法撤銷原判,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事 實 與 理 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利息判決不符合事實.法律。
原審判決認定(第六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2006年6月27日所簽的補充協議合法有效,但同時又認定該協議無效,系自相矛盾。上訴人認為,該補充協議雖未經有關部門備案,但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付款時間的變更不屬于實質性內容的變更,應依法認定補充協議合法有效,且雙方實際付款情況均按照該補充協議履行,被上訴人從未提出過異議。
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不應承擔被上訴人員工的勞動保險費。
原審判決認為(第八頁)“因原告在總報價書中已明確表示勞動保險費不列入報價,且根據紹興市建管(1998)06號轉發〈關于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勞動保險費用計取辦法的通知〉的規定,上述費用單獨立項,不納入建筑市場競爭,故原告主張本案工程的勞動保險費199560元由被告承擔,符合法律,理應予以支持。”
上訴人認為,根據招投標確定的承包總額11164842元、招投標文件規定,被上訴人投標不存在附加條件,且浙江省建設廳浙建建[1998]12號關于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勞動保險費用計取辦法的通知,勞動保險費應列入工程承包總價,工程審計部門浙江萬邦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報告中也明確指出“本審核結果中未計勞動保險費,根據浙建建(1998)12號、紹市建管(1998)06號文,投標時應計入報價,合同總價中也應包含該項費用,結算中調整增加該項費用,本公司不予支持”。
上訴人同時認為,紹市建管(1998)06號文不屬于法律法規,且勞動保險依法(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是被上訴人應盡的義務,而非上訴人的義務,上述兩文件,也明確規定了勞動保險費應由施工單位依法繳納。退一步講,上述兩文件如與法律有沖突,應以法律為準。
三、本案工程完工至今尚未超過五年保修期(08年4月到期),根據合同及保修協議的約定,被上訴人有權扣留總工程款12329055元的3%即369871.65元,現一審判決全額付清工程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補充協議內容不屬實質性的變更應合法有效,且雙方在實際履行中也按此補充協議履行,上訴人未逾期支付工程款,勞動保險費不應有上訴人承擔,保修押金因保修期尚未到期而不應支付。據此,上訴人實際已經履行合同\補充協議義務,請二審法院明查并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 致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某證券經紀有限責任公司紹興某證券營業部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注:某證券經紀有限責任公司一審敗訴后,委托本律師代理二審,本案經開庭審理,本代理人上訴請求獲二審法院支持,并已調解履行完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