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對小產權房如何進行分割

導讀:
小產權房所有人對小產權房僅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沒有處分的權利。離婚時,一方若要求分割小產權房屋的所有權,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法院會向當事人釋明可以將訴訟請求變更為對小產權房屋的使用權進行分割,如果當事人不同意變更的,法院會對當事人要求分割小產權房屋所有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或不予處理。那么離婚對小產權房如何進行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小產權房所有人對小產權房僅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沒有處分的權利。離婚時,一方若要求分割小產權房屋的所有權,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法院會向當事人釋明可以將訴訟請求變更為對小產權房屋的使用權進行分割,如果當事人不同意變更的,法院會對當事人要求分割小產權房屋所有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或不予處理。關于離婚對小產權房如何進行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小產權房是指由鄉(xiāng)鎮(zhèn)政府或村民委員會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經國有化和征收,在農村集體土地上開發(fā)建造的房屋,一般由鄉(xiāng)鎮(zhèn)政府或村民委員會制作房屋權屬證書。由于鄉(xiāng)鎮(zhèn)政府或村民委員會不屬于物權法中規(guī)定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其出具的房屋權屬證書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從法律上講,小產權房所有人對房屋的所有權是不明確的。“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小產權房所有人對小產權房僅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沒有處分的權利。
因國家土地管理法和相關政策禁止小產權房買賣,雖然夫妻與賣房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協(xié)議,但該協(xié)議因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禁止性規(guī)定而無效,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故對案例中的小產權房應不予處理。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而其雙方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離婚時,若雙方有合法財產約定的,依照約定。若無約定,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對于爭議部分可以訴訟解決。具體而言,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1、雙方應在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2、協(xié)商不成時,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3、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4、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
離婚時,一方若要求分割小產權房屋的所有權,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法院會向當事人釋明可以將訴訟請求變更為對小產權房屋的使用權進行分割,如果當事人不同意變更的,法院會對當事人要求分割小產權房屋所有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或不予處理。如果當事人同意變更的,法院會參照小產權房分割時的市場價格、雙方購買的出資情況等兼顧公平原則對小產權房屋的使用權進行分割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