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導讀: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離婚糾紛調解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雙方自愿調解,另一種是第三方介入調解。那么離婚糾紛如何確定管轄法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離婚糾紛調解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雙方自愿調解,另一種是第三方介入調解。關于離婚糾紛如何確定管轄法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離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糾紛調解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雙方自愿調解,另一種是第三方介入調解。這里,我們主要討論第三方介入應當如何調解。調解,是處理離婚糾紛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環,無論對法院還是調解組織而言,調解意識、調解能力的強弱都可能會影響調解的結果。
調解過程中,需要分不同情況處理,要辨認哪種情況是有和好的可能,如夫妻相愛多年沖動離婚的;辨認哪種情況不具有和好的可能,如一方有暴力傾向、吸毒、犯罪的等情形,再采取不同方法進行調解。對于夫妻雙方仍有和好可能的,可以考慮等雙方冷靜下來后,幫助當事人回顧以往一同克服的困難,走過的歷程和那些美好生活,激發當事人夫妻情意。如果有生育子女的,也要讓他們明白將子女帶到社會上,自己肩負的社會責任,離婚對子女的成長的負面影響,從而促使相互和好。同時,也可以請雙方的父母、親戚、朋友等從中勸解,說服雙方調解和好。
對于夫妻雙方不具有和好可能的,調解員要提高釋法能力,分別向當事人闡述離婚相關的權利和義務。也要引導雙方理性看待婚姻和離婚,建議當事人盡可能和緩地處理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