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中保證人的資格審查條件

導讀:
抵押合同作為法律行為的一種,必須符合一般法律行為對當事人在行為能力方面的要求,即訂立抵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抵押合同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通過意思表示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債權實現的合同,抵押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就是抵押當事人通過合同表達的意欲發生抵押權設定效果的意思。那么擔保合同中保證人的資格審查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合同作為法律行為的一種,必須符合一般法律行為對當事人在行為能力方面的要求,即訂立抵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抵押合同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通過意思表示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債權實現的合同,抵押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就是抵押當事人通過合同表達的意欲發生抵押權設定效果的意思。關于擔保合同中保證人的資格審查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主債務人不得同時為保證人。
2、國家機關在特定情況下(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可以作為保證人。
3、學校、醫院、幼兒園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為保證人。
4、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作保證人。
5、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原則上不得當保證人。但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6、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不能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為由要求免除保證責任。
主體適格即當事人適格,是指抵押合同的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在主體資格上不存在瑕疵。
《民法通則》第55條第1項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人應當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合同法》第9條也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抵押合同作為法律行為的一種,必須符合一般法律行為對當事人在行為能力方面的要求,即訂立抵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此外,由于抵押權的設定行為屬處分行為,因此,當事人除具有行為能力之外,抵押人還應具有對抵押財產的處分能力,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本質要素,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為。意思表示由兩個要素所構成:
1、內心意思;
2、此項內心意思的外部表示。
當事人的內心意思經過外部表示而客觀化,從而為他人所知悉,便構成意思表示。我國《民法通則》第55條第2項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
而所謂意思表示真實,就是指當事人的內心意思與經過表示而外觀化的意思相互吻合,沒有瑕疵而言。
抵押合同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通過意思表示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債權實現的合同,抵押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就是抵押當事人通過合同表達的意欲發生抵押權設定效果的意思。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應當表現自己內心的真實意愿,并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允許一方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對方,使其違背自己的真實意志而簽訂抵押合同。
《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上述規定,合同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也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規定,抵押財產應當是流通物和可轉讓財產,禁止流通物和不可轉讓的財產,不得用于抵押,如毒品、槍支彈藥,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等等。
此外,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而訂立的抵押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抵押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善良風俗的抵押合同,以及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性或者禁止性規定的抵押合同等等,都屬于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抵押合同,皆為法律所禁止。
合同標的決定著合同權利義務的質和量,因此,合同標的應具有確定性、可能性。標的確定是指合同成立時,其內容須確定,否則合同的內容無從實現,合同也就無法發生效力。標的可能則是指合同中的給付可能實現。
盡管我國《民法通則》與《合同法》均未明確要求合同的標的必須確定與可能,但此為合同標的的題中應有之義。就抵押合同來說,其標的確定即為抵押權的確定。抵押權的確定性體現在抵押物必須特定以及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必須特定兩方面。《擔保法》第39條以及《物權法》第185條第2款對此均有明確的規定。
其中“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是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必須確定的要求,而“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則是對抵押物必須特定的要求。如果抵押合同的標的不確定,則抵押合同無法發生法律效力。抵押合同的標的可能則是指抵押當事人通過抵押合同設定的抵押權有可能實現。如果抵押權沒有實現的可能,則屬抵押合同的標的不可能。
質押合同是從合同,其效力附屬于主合同即債權合同。因此,債權合同中主債權的具體內容直接關系到質押合同所擔保的范圍,乃至質押權實現的可操作性。質押合同必須明確其所擔保的債權:
1、債權人和債務人(即質押權人和出質人)
2、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
3、被擔保的主債權數額
4、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等。
這些信息越是詳盡越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權益,避免糾紛。
1、質押合同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可質押的權利有: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有些權利質押的需要注意出質登記手續的辦理,如股票出質。注意①無記名有價證券與記名有價證券的區分。以無記名有價證券設質時,權利憑證交付給質權人,質押合同隨之生效;而以記名有價證券設質時,則應以背書方式為之,即把將該證券設定質押的情形注明在該證券上,然后再將證券交付給質權人。②權利出質時,質押合同當事人必須清楚了解該權利權屬,是否為出質人單獨所有或是與他人共有。如以股權出質時,出質人是否有權以該股權出質,是否征得公司股東會議同意。最好在增加出質人的權屬聲明保證。
2、質押合同擔保的債權范圍及清償順序
質押擔保的范圍一般應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當事人可另行協商。質押合同當事人可在合同中注明債務人未如期償還借款本息、利息及費用,質權人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就該質押物及其派生權益,所得款項及權益優先清償借款本息。
3、質押合同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質物的移轉是質權成立的條件,并不作為質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質押合同生效與質權成立是兩回事。因此,簽訂質押合同時需注意明確質物交付的具體日期,防止歧義。
1、不得約定事項當事人不得在質押合同中約定當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未獲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即轉歸債權人所有。有違法律規定。
2、意外事件的處理辦法質押合同當事人可在合同中約定,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需作一定刪節、修改、補充時,不應免除或減少合同當事人的相關權利或義務。最大程度的減少因偶發事件所產生的風險和糾紛。
3、質押合同引發爭議的解決途徑注意,在質押合同中明確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解決的途徑,可先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履約過程中的費用和訴訟費用的承當方可在合同中給予協商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