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資格審查需要的材料

導讀:
保證人的資格審查.保證人的資格審查,首先合同的簽訂要求有保證人擔保時,還應審查保證人的主體資格的合法性。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但未經保證人的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那么保證人資格審查需要的材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人的資格審查.保證人的資格審查,首先合同的簽訂要求有保證人擔保時,還應審查保證人的主體資格的合法性。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但未經保證人的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關于保證人資格審查需要的材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人的資格審查.保證人的資格審查,首先合同的簽訂要求有保證人擔保時,還應審查保證人的主體資格的合法性。首先作為保證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其次,保證人必須具有代為清償主債務的能力;最后,保證人還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國家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為保證人;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除有書面授權)、職能部門不得作為保證人。
1、惡意串通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
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欺詐、脅迫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
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人也不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約定禁止轉讓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人給第三人,而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期間轉讓債務未經其同意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但未經保證人的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未經其同意變更主合同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但未經保證人同意,如果加重債務人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6、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等情形,可以免除責任。
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7、在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責任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該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其保證責任。
保證人首先必須是排除主合同中債權人和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因為保證人是為了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代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而設定的,它僅要求提供人的擔保,而無須象抵押等其它擔保方式要有具體的物、權利或者金錢才能提供擔保,所以這種人的擔保方式就要由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否則將會失去保證的意義。
保證是以人的信用和財產來為主合同債務的實現提供擔保的,它要求債務人不能發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就當然要求保證人必須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但《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見,“代償能力”并不是擔任保證人的必要條件,不具備代償能力的保證人所簽訂的保證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何況,“代償能力”問題,法律中并沒有規定具體的考查操作標準,在實踐中債權人也難以確定保證人是否真正具有代償能力,只能在簽訂具體的保證合同過程中憑其所獲得的有保證人的資料來作出主觀判斷。而且,有可能保證人在訂立保證合同時具備“代償能力”這一條件,但借款期限及保證期間往往有較長的一段時間,在經過幾年時間后,當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時保證人已經沒有代償能力了。所以《擔保法》中“代為清償債務能力”這一規定實際上只起到警示債權人注意的作用,并無多大實際操作的功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