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人的資格審查是怎樣的

導讀:
發放貸款的銀行對其保證人有審查義務,包括保證人資格和保證能力。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法律對連帶責任保證的執行視訴訟人的要求可先執行保證人、也可先借款人或同時執行借款人、保證人承擔償還責任。一般保證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責任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是以放棄先訴抗辯權為前提的。那么連帶保證人的資格審查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放貸款的銀行對其保證人有審查義務,包括保證人資格和保證能力。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法律對連帶責任保證的執行視訴訟人的要求可先執行保證人、也可先借款人或同時執行借款人、保證人承擔償還責任。一般保證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責任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是以放棄先訴抗辯權為前提的。關于連帶保證人的資格審查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放貸款的銀行對其保證人有審查義務,包括保證人資格和保證能力。
如銀行發放了該筆貸款,銀行還要履行對保證人的監管義務。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法律對連帶責任保證的執行視訴訟人的要求可先執行保證人、也可先借款人或同時執行借款人、保證人承擔償還責任。
如保證人無法清償債務,銀行可申請執行借款人,如都無能力償還,銀行可申報核銷,但賬銷案存,一旦借款人、保證人有償還能力,如訴訟銀行又不放棄的話,銀行可申請繼續執行直到追回損失。
一般保證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責任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是以放棄先訴抗辯權為前提的。因此,是否具有先訴抗辯權,是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最重要區別;保證人代被保證人承擔債務,則是兩種保證的相同之處。當一般保證人放棄抗辯權或不得行使抗辯權時,一般保證實際也就轉變成了連帶責任保證。我國擔保法第十九條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實踐中,由于大量保證合同條款、內容籠統,保證承諾書過于簡單,加之出具保證的當事人法制觀念不強,難以做到文字嚴謹,所以出現保證責任約定不明確的相當多,比如有的僅在擔保單位欄內加蓋公章、只寫保證償還或寫承擔保證責任等,有的法院將其推斷為一般保證,有的法院則將其視為連帶責任保證,審判實踐中的掌握很不一致。根據擔保法規定和當前審判實踐中掌握的基本原則,對保證當出現理解不一致時,應當作對債權人有利的解釋,也就是說,當保證責任約定不明時,應當將這種模糊的保證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以更加有利于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實現。
還應當引起重視的是,在發行私募債券糾紛案件中,銀行既作發行債券企業的代理人,又作購買債券一方的代理人,同時還承諾到期由銀行負責將發行債券款本息支付給購買債券一方;在委托投資、委托貸款等糾紛案件中,銀行承諾到期將投資款(或貸款)本息支付給出款方(即委托方)。在這幾種糾紛中,銀行實際充當的是中間人的位置,但其承諾又象是一種擔保。實踐中,應當審查清楚出款方與用款方是否另有合同關系,如另有合同關系,則應由雙方按約定辦理;實際上在所接觸的案件中,是查不出雙方有合同關系的,具體處理時,應當判由債務人(用款人)向銀行支付款項,同時判由銀行向原出款人(或委托方)支付款項,因為畢竟銀行與用款人的合同中沒有約定“銀行從用款人處索回款后支付給出款人”,否則,銀行也不會處于第二債務人的位置。銀行在這種案件中按其承諾承擔法律責任,但卻不是任何一種保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