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時要區分定金與訂金區別

導讀:
購房者在交付誠意金時一般要與開發商簽訂誠意金協議,該協議一般沒有房屋購買合同的具體內容,例如單價、面積、房屋地點、交樓日期等。訂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那么購房時要區分定金與訂金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購房者在交付誠意金時一般要與開發商簽訂誠意金協議,該協議一般沒有房屋購買合同的具體內容,例如單價、面積、房屋地點、交樓日期等。訂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關于購房時要區分定金與訂金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年來出現的一種購房誠意金(訂金),一些地方在房產交易實踐中,開發商要求購房者為了證明夠房誠意而向開發商交付的一筆金額,開發商承諾交了誠意金的購房者可以獲得該樓盤的優先購買資格,簽訂正式購房合同時還可以享受一定的優惠。購房者在交付誠意金時一般要與開發商簽訂誠意金協議,該協議一般沒有房屋購買合同的具體內容,例如單價、面積、房屋地點、交樓日期等。誠意金至今尚未得到法律上的承認,屬于開發商自創的詞語和收費環節,并被開發商描繪為使購房行為公平、有序的營銷方式。然而在現實中,誠意金有時只是表達了購房者單方面的誠意,一些開發商以及房屋中介并不受誠意金所應體現的誠意制約。由于“誠意金”并不具有合同擔保效力,購房者者向房地產商支付“誠意金”所購買的只是一種優先的機會,這樣購房者的一番誠意實際上往往得不到優惠,甚至誠意金不明就里地也有去無回。
訂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訂”的含義是訂立、預訂之意。通常人們把購房合同的訂金劃分為預付款,意思指購房者怕看中的房子不能買到而交的預訂的錢,可以理解為一種預付款行為,合同確立、履行時預付款要充抵價款,合同不成立時預付款應當返還。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規定,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3、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所以針對你的情況:如果按照合同注明的“定金”,對方違約則要雙倍返還定金;如果按收據“訂金”,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
因此,在將購房者依據認購書、意向書預先交付的款項明確規定為購房定金的情況下,才可適用有關定金的法律條款。若是注明為“訂金”、“預收款”,則不能適用有關定金的法律條款,則不具有定金所擁有的擔保的效力。如果在合同中雖未明確為“定金”卻用了“訂金”概念,但在條款中明確了收款方違約的雙倍返還,付款方違約不得退回的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適用合同文字的解釋,將“訂金”解釋為“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