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擔保人擔保,債權人未必就可后顧無憂

導讀:
有擔保人擔保,債權人未必就可后顧無憂趙玲想去廣州進一批貨,可資金嚴重不足——把能拿的錢都掏出來了,還是有十萬塊錢的缺口。本案中,二強沒有與曉萌約定保證方式,應依法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對趙玲歸還曉萌的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擔保法規定,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那么有擔保人擔保,債權人未必就可后顧無憂。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擔保人擔保,債權人未必就可后顧無憂趙玲想去廣州進一批貨,可資金嚴重不足——把能拿的錢都掏出來了,還是有十萬塊錢的缺口。本案中,二強沒有與曉萌約定保證方式,應依法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對趙玲歸還曉萌的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擔保法規定,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關于有擔保人擔保,債權人未必就可后顧無憂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擔保人擔保,債權人未必就可后顧無憂
趙玲想去廣州進一批貨,可資金嚴重不足——把能拿的錢都掏出來了,還是有十萬塊錢的缺口。無奈,趙玲找到好朋友曉萌求助.好朋友張了嘴,豈有不幫之理?可自己的血汗錢,攢起來也不容易!趙玲看出曉萌的心事,想到了個辦法——請家底殷實的二強給自己做個“保人”,曉萌應該放心多啦。幾番商量后事情就定了:由趙玲向曉萌借十萬塊錢,二強做趙玲的保證人,借期三個月,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趙玲、二強分別在借據和擔保書上簽了字,收好憑據,曉萌當即給趙玲取了十萬塊錢。
三個月很快過去,曉萌找趙玲要錢。趙玲面露難色,告訴曉萌這批貨今年銷得不好,到現在資金還周轉不過來呢!曉萌一聽就急了:“那你啥時能還我錢啊?”看曉萌急得不行,趙玲只好向小妹借錢,小妹只有兩萬。這以后,曉萌心里不踏實了,隔三差五地找趙玲。一晃半年多過去了,趙玲的錢依然沒能還上。曉萌實在等不住了,將昔日的好友告上了公堂。一個月后,法院出了判決,讓趙玲一次性還清余款本息。
然而趙玲根本還不上錢。積壓未賣的一些貨物,也遠遠不夠抵債的。無奈之下,曉萌突然想起還有二強呢!于是趕快找到二強,可二強哼哼唧唧不肯替趙玲還那八萬塊錢。曉萌無奈只得又提起一場訴訟,然而這次的結果令曉萌大感意外:法院居然判她敗訴,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困惑的曉萌百思不解:我明明是有理的嘛!莫非法院判錯了?
法院并沒有判錯案子。曉萌的困惑在于她對我國擔保法有關保證期間的規定不了解。本案中,曉萌由于缺乏基本的擔保法常識,從而錯過了主張債權的機會,給自己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失。
保證期間,顧名思義,是保證責任的期限,其含義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保證人僅在一定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超過該期限,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說,債權人只能在此期間內向保證人行使請求權。如果債權人的請求是在此期間之外,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責任歸于消滅。保證期間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開始計算。
保證期間是一種除斥期間,也就是說它是一種不變期間。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延長。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對保證期間作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擔保法規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本案中,二強沒有與曉萌約定保證方式,應依法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對趙玲歸還曉萌的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同時,他們也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根據法律規定,二強的保證期間應為趙玲的還款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之內。也就是說在這六個月內,曉萌就應當找二強,要求他承擔保證責任,比如起訴或申請仲裁、主張債權等。擔保法規定,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曉萌在趙玲還款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期限內沒有主張二強承擔保證責任,就視為曉萌放棄了對保證人主張債權的權利,此后即使曉萌再起訴二強,也無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了。法院也只能允許二強“溜之大吉”了。
所以,為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債權人一定要在約定或法定的保證期間內對保證人主張債權、提起訴訟或仲裁,主張自己的權利。另外,在保證期間內,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或者仲裁。一般保證則不同。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由于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必須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并且執行,而無權在此之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期間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必須在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內進行,不能只注意對債務人的訴訟時效而忽略了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否則,極有可能發生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的法律后果,即便債務人經過執行無力清償債務,債權人也無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所以,一般保證中,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也要及時地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這樣才能確保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有權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