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質押的基本規定

導讀:
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應收賬款”是物權法在權利質權的客體上新增加了兩類重要的財產權利。由于基金份額實質上是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的分享基金財產受益、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等財產權利,且可以依法轉讓或申請贖回,所以物權法明確規定可以以基金份額設定權利質權。那么權利質押的基本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應收賬款”是物權法在權利質權的客體上新增加了兩類重要的財產權利。由于基金份額實質上是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的分享基金財產受益、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等財產權利,且可以依法轉讓或申請贖回,所以物權法明確規定可以以基金份額設定權利質權。關于權利質押的基本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應收賬款”是物權法在權利質權的客體上新增加了兩類重要的財產權利。
1、可轉讓的基金份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70條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二)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三)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四)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六)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七)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八)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由于基金份額實質上是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的分享基金財產受益、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等財產權利,且可以依法轉讓或申請贖回,所以物權法明確規定可以以基金份額設定權利質權。
基金份額的登記問題,《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基金份額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2、應收賬款
所謂應收賬款,是指未被證券化的(即不以流通票據或者債券為代表的)、以金錢為給付標的的現有以及將來的合同債權,包括:
其一,非證券化的以金錢為給付標的的現有債權,如賣方銷售貨物后形成的對賣方的價金債權、出租人出租房屋后對承租人的租金債權、借款人對貸款人的借款債權等;
其二,各類經營性收費權,如收費公路的收費權,農村電網收費權以及城市供水、供熱、公交、電信等基礎設施項目的收益權,公園景點、風景區門票等經營性服務收費權等。
應收賬款的登記問題,《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