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債務的制度價值

導讀:
連帶債務的制度價值連帶債務之所以被法律所設定,原因在于它有存在的制度價值。連帶債務的的一項制度價值是降低交易風險,促進交易發展。連帶債務的出現正好降低了某些高風險交易的風險度,交易者在設置連帶債務這種債務人之間的保證后就可以在低風險的情況下從事這類交易。連帶債務的另一項制度價值是最大限度地保證債權人的債權能得到充分、及時的實現。那么連帶債務的制度價值。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連帶債務的制度價值連帶債務之所以被法律所設定,原因在于它有存在的制度價值。連帶債務的的一項制度價值是降低交易風險,促進交易發展。連帶債務的出現正好降低了某些高風險交易的風險度,交易者在設置連帶債務這種債務人之間的保證后就可以在低風險的情況下從事這類交易。連帶債務的另一項制度價值是最大限度地保證債權人的債權能得到充分、及時的實現。關于連帶債務的制度價值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連帶債務的制度價值
連帶債務之所以被法律所設定,原因在于它有存在的制度價值。
連帶債務的的一項制度價值是降低交易風險,促進交易發展。由于某些交易的高風險性使交易者在交易中承擔巨大的風險。交易者因懼怕風險而不敢涉足這類交易,這就影響這類交易的進行和發展,但是社會需要這類交易的進行和發展。連帶債務的出現正好降低了某些高風險交易的風險度,交易者在設置連帶債務這種債務人之間的保證后就可以在低風險的情況下從事這類交易。交易也就隨之發展起來,交易的發展促進了社會商品經濟的發展和活躍。
連帶債務的另一項制度價值是最大限度地保證債權人的債權能得到充分、及時的實現。債權作為一種請求權、對人權,沒有排他性,也沒有追及權。債權無法跨越“債務人履行”這一環節而得到實現。由于商品交換,財產流轉過程中存在著時間和空間上的距離,如果債務人因客觀原因而喪失履行能力,或因主觀原因而不履行,債權就難免落空。然而,在權利本位的社會中,債權代表著社會發展的價值取向,法律對債權所面臨的各種威脅不能熟視無睹,而要竭盡其保護之功能,保證債權的實現。連帶債務正好承擔了保證債權實現的責任。連帶債務的債務人之間的連帶關系實際上就是連帶債務人之間的相互保證與被保證關系,即連帶債務人之間互為保證人。這就為債權人的債權加了一道保險,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更有保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