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連帶責任制度的含義及其適用

導讀:
無限連帶責任制度的含義及其適用有限責任制度是無限責任原則進化的產物,它的實踐為世界創造了巨大的物質財富與商業文明,改寫了人類歷史,甚至顛覆了傳統的價值觀。與有限責任相比,無限連帶責任從另一方向彰顯著人們對風險的厭惡。無限連帶責任擴大了債務財產的可執行范圍,最大限度地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由于片面適用民事執行程序而排除了破產制度,使得無限連帶責任在權利保護方面發揮作用受到了阻礙。那么無限連帶責任制度的含義及其適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限連帶責任制度的含義及其適用有限責任制度是無限責任原則進化的產物,它的實踐為世界創造了巨大的物質財富與商業文明,改寫了人類歷史,甚至顛覆了傳統的價值觀。與有限責任相比,無限連帶責任從另一方向彰顯著人們對風險的厭惡。無限連帶責任擴大了債務財產的可執行范圍,最大限度地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由于片面適用民事執行程序而排除了破產制度,使得無限連帶責任在權利保護方面發揮作用受到了阻礙。關于無限連帶責任制度的含義及其適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限連帶責任制度的含義及其適用
有限責任制度是無限責任原則進化的產物,它的實踐為世界創造了巨大的物質財富與商業文明,改寫了人類歷史,甚至顛覆了傳統的價值觀。在現代經濟社會中,有限責任的企業形態占據著絕對重要地位。與有限責任相比,無限連帶責任從另一方向彰顯著人們對風險的厭惡。無限連帶責任擴大了債務財產的可執行范圍,最大限度地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由于片面適用民事執行程序而排除了破產制度,使得無限連帶責任在權利保護方面發揮作用受到了阻礙。
所謂無限責任指的是責任的外延超出某個限制范圍,比如當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即該獨資企業財產以外的)予以清償。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并由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強調利益相關者之間的牽連關系。當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利要求合伙人以個人財產清償債務,且不以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所占有的份額為限;對于某合伙人超出其份額的支付,該合伙人有權利向相關的其他合伙人追償。由此可以看出,在企業及其投資人的無限連帶責任中,[1]無限責任是發生連帶責任的前提。與此相對,有限責任原則下的債務清償則相對簡單。在我國,債務責任的范圍與企業的法律地位是相對應的,法人企業擁有獨立的人格,因而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2]該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如果企業不具有法人地位,其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說,法人企業與非法人企業最本質的區別在于他們承擔經濟責任的能力不同。
所以,法人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一旦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就進入破產程序。根據我國《破產法(試行)》第7條、第8條和《民事訴訟法》第199條關于破產申請的規定,破產訴訟可以由債權人提出,也可以由債務人提出。此后,法人企業就以其破產財產(不包括有財產擔保的財產)對全部債權人按照他們的債權比例清償債務。由于企業破產,其主體資格隨之消滅,對于清償不足的部分,企業無法繼續承擔責任。由于法人企業具有獨立性,投資人與企業是相對獨立的,因此投資人對企業債務僅就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對于剩余債務,投資人沒有償還義務。此即所謂法人的有限責任。
在此情況下,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僅以企業資產為保障。企業資產一旦被分割完畢繼而破產并終止,就沒有任何主體再對剩余債權承擔責任。因此,從公平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未到期債權視作到期,與普通到期債權一同按比例平等受償。此外,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或幾人提出的破產訴訟,對其他債權人同樣有效。也就是說,破產案件的受理不以債權發生的時間或者債權到期的時間為清償順序,也不以訴訟的先后為債權實現的順序,即由于權利的平等性、一致性,債權人對破產的法人企業債權的實現是完全秉承公平、平等的原則執行的。因此,可以說法人企業的破產制度平等地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體現了公平。
當非法人企業對外承擔債務時,應當先以其資產即企業資產清償,不足部分由出資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正是由于出資人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立法者認為債權人的合法權利或早或晚都能夠得到充分實現,投資人對企業債務的無限責任形式就是對債權實現最全面也最安全的保障,也就實現了對債權人的公平保護。因此,可以認為無限責任制度的確立為債權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權利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