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連帶責任的修正

導讀:
無限連帶責任的修正雖然無限連帶責任的設立為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提供了更大的保障,但由于執行制度的缺陷,如承認個別執行的效力;再有缺乏舉證的制度保障,如企業資不抵債的經濟狀況;或者因為法律的空白,如個別合伙人出于利己目的冒險經濟行為,都有可能削弱甚至否定無限連帶責任應有的正面作用。對于破產制度的吸收,并不妨礙無限連帶責任的基本原理,非法人企業破產后,債權人依然有權向其投資人要求履行未清償債權。那么無限連帶責任的修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限連帶責任的修正雖然無限連帶責任的設立為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提供了更大的保障,但由于執行制度的缺陷,如承認個別執行的效力;再有缺乏舉證的制度保障,如企業資不抵債的經濟狀況;或者因為法律的空白,如個別合伙人出于利己目的冒險經濟行為,都有可能削弱甚至否定無限連帶責任應有的正面作用。對于破產制度的吸收,并不妨礙無限連帶責任的基本原理,非法人企業破產后,債權人依然有權向其投資人要求履行未清償債權。關于無限連帶責任的修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限連帶責任的修正
雖然無限連帶責任的設立為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提供了更大的保障,但由于執行制度的缺陷,如承認個別執行的效力;再有缺乏舉證的制度保障,如企業資不抵債的經濟狀況;或者因為法律的空白,如個別合伙人出于利己目的冒險經濟行為,都有可能削弱甚至否定無限連帶責任應有的正面作用。由于現實中客觀條件難以成就,或者實現的過程中成本過高,使得制度不能發揮作用,這顯然不符合理性的選擇要求。舉證責任過重、訴訟成本過高,或者適用法律存在障礙,也就意味著債權人不可能通過合法的手段保護自身利益,那么,制度的設置也就失去了價值理念,這一制度就是不合理的。
為了校正無限連帶責任制度在適用中產生的問題,不妨借鑒有限責任制度的有利成分,如破產制度。對于破產制度的吸收,并不妨礙無限連帶責任的基本原理,非法人企業破產后,債權人依然有權向其投資人要求履行未清償債權。也就是說,無限連帶責任原則對于債權人保護的初衷是不變的,只是借鑒破產制度,以排除無限連帶責任原則適用中可能發生的障礙。
根據破產法的基本原則,破產申請可以由債權人提出,也可以由債務人提出。這樣無論破產企業的到期債權人是否將企業的實際情況告知未到期債權人,都不會影響其參與企業破產財產分配。因為債務人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時,到期債權人會提起訴訟,根據破產法律制度,法院在受理該案件后,債務人有義務向法院提供債權人名單,法院也會依職權通知債權人,或者公告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受理,使債權人有機會得以申報債權。⑦所有債權人可以得到公平的清償,即按照債權比例分配企業財產,再就未清償部分向投資人求償。
此外,如果建立合伙企業破產制度,作為有資產的合伙人個人就可以在本企業財務狀況發生危險的情況下主動提出破產申請,以防止企業和個人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綜上,如果非法人企業在恪守無限連帶責任的基礎上適用破產制度,就能夠有效杜絕個別債權人受償不能或者不公平、以及在無預見風險時擴大投資人財產責任情況的發生,從而保障企業、投資人,特別是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