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無限連帶責任擔保期限能否中斷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因此,本質上,保證期間是一項旨在維護保證人利益的制度。那么民法典中無限連帶責任擔保期限能否中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因此,本質上,保證期間是一項旨在維護保證人利益的制度。關于民法典中無限連帶責任擔保期限能否中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無限連帶責任擔保期限能否中斷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擔保期限就是保證期間,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但是不能發生中止、中斷或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保證期間有哪些特征
1、保證期間原則上由保證合同的當事人自由約定。從合同關系自身來講,合同及其法律所保護的是當事人之間的信賴與期待,實現意思自治的理念同樣適用于保證合同。當合同沒有確定或確定不明確時,按合同漏洞的補充原則由法律加以補正。
2、保證期間是債權人應當主張權利的期間。在該期間內債權人未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則免除責任。因此,本質上,保證期間是一項旨在維護保證人利益的制度。
3、債權人主張權利的對象及方式因保證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存在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形式。連帶保證中,債權人應在保證期間向保證人提起權利要求,方式不限(最好書面方式便于舉證),而在一般保證中,方式僅限于訴訟或仲裁,這是由一般保證的自身性質即保證人所享有的先訴抗辯權所決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