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中發生事故時誰應當采取緊急措施?

導讀: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那么施工中發生事故時誰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關于施工中發生事故時誰應當采取緊急措施?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但是法律規范并沒有明確規定施工中發生事故時需要采取緊急措施是什么,僅規定了采取措施的必要性。故此在事故發生之后,施工的管理者,或者是說其他的工友,可以結合實際的情況,選擇合適的措施。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五十一條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建筑過程中出現事故責任一般由雇主承擔,具體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建筑施工是一種危險性比較高的行業,單位在承包工程之后,雇傭工人施工之前,必須要采取一定的措施,降低甚至是安全隱患。若是施工單位,并沒有采取一定的防護措施的,那么一旦安全事故發生,有可能會被責令停止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