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無惡意轉移財產,應當采取怎樣的補救措施!

導讀:
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線索,具有執行價值的財產主要包括房產、機動車、股票等。債權人申請執行后,要通過各種途徑獲悉債務人的財產線索,協助法院執行。如果發現事故發生后債務人轉移財產的,可以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這幾種惡意轉移財產的方式,民法通則、合同法及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釋二加以規制。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侵犯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返還第三人。如果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造成肇事方的財產減少無法恢復,債務人和第三人應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務人負舉證責任證明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二至四種情形的發生。那么債務人無惡意轉移財產,應當采取怎樣的補救措施!。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線索,具有執行價值的財產主要包括房產、機動車、股票等。債權人申請執行后,要通過各種途徑獲悉債務人的財產線索,協助法院執行。如果發現事故發生后債務人轉移財產的,可以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這幾種惡意轉移財產的方式,民法通則、合同法及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釋二加以規制。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侵犯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返還第三人。如果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造成肇事方的財產減少無法恢復,債務人和第三人應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務人負舉證責任證明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二至四種情形的發生。關于債務人無惡意轉移財產,應當采取怎樣的補救措施!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實中,債權人向債務人討要欠款,債務人不僅找借口推脫,還惡意轉移財產,使債權人無法進行討債,那么,債務人無惡意轉移財產,應當采取怎樣的補救措施!
一、調查取證
當前有些經濟糾紛案件中,雖然法院判決債務人向債權人支付款項或賠償違約金,但是債權人在執行程序中無法獲得相應錢款。法院的判決書成了債權人手中的司法白條。在眾多無法執行到位案件中,部分案件無法執行到位其原因并不是債權人沒有經濟能力,而是債務人雖有經濟能力卻在債務形成后惡意轉移財產導致的。面對這樣的情況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采取積極的措施協助法院執行。
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線索,具有執行價值的財產主要包括房產、機動車、股票等。
房產屬于房屋管理部門登記,一般提供兩種查詢方式,即按照房屋具體的房間號查詢或者產權證號查詢。司法部門可以憑當事人身份證號查詢。對于債權人個人而言,房管部門提供的兩種查詢方式申請人必須知悉房間號或者產權證號才能查詢。在申請強制性執行后,可以要求法院查詢債務人有無房產。房管部門可以提供房產原始登記、變更登記信息。機動車在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登記,一般知道車牌號即可查詢。律師憑授權委托書、律所介紹信即可查詢,獲得變更登記信息后即可知悉車輛有沒有被轉讓,及轉讓的方式。股票的登記信息一般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存,需要司法部門才能查詢。
債權人申請執行后,要通過各種途徑獲悉債務人的財產線索,協助法院執行。如果發現事故發生后債務人轉移財產的,可以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追糾民責
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的民事法律救濟方法
債務人轉移財產的方式一般有四種,即(1)與他人惡意串通以降低債務人賠償能力為目的轉移財產;(2)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4)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主觀上看,債務人的目的是以表面合法的交易行為掩蓋其故意轉移財產心理狀態。客觀上看,債務人的行為造成了其賠償能力的減弱。對這幾種惡意轉移財產的方式,民法通則、合同法及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釋二加以規制。
a、對第一種方式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債務人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之訴,如果造成損失的,債務人和第三人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如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民法通則第61條規定,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侵犯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返還第三人。
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出于共同的故意損害受害人的利益,屬于共同侵權。如果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造成肇事方的財產減少無法恢復,債務人和第三人應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b、對第二至四種方式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民事行為。法院即可執行第三人返還的財產。債務人應在以下條件下行使撤銷權:
(1)行使撤銷權的時效條件
根據合同法第75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二至四種情形之日起1年行使。從前述情形出現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的,撤銷權消滅。撤銷權時效屬于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規定,最長為5年。債務人負舉證責任證明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二至四種情形的發生。
(2)第三人知道債務人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者以不合理的高價收購財產
三、追糾刑責
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的刑事救濟方法
為了維護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權威,刑法規定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的刑事處罰措施。
1998年4月17日,最高院發布《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范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律適用問題,明確何為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包括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據此如果債務人存在以前述四種方式轉移財產的行為,且造成無法履行司法文書確定義務的,應符合刑法第313條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控告,由負責執行的法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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