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

導讀:
債務人要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債務到期后,債務人就要按約定償還債務,如果不償還的,就會構成債務違約。而有些債務人可能還會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那么怎樣界定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如何界定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
債務人在債務到期后,債務人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的,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可以認定惡意轉移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不合理價格交易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二、債務人不還錢,可以直接占有抵押物嗎
債務人不還錢,債權人不得直接占有抵押物
或許很多人認為既然債務人無力還款,那房屋就應該歸債權人所有的訴訟請求合情合理,但事實上,這是違法無效的。
我國擔保法明確規定,在訂立抵押擔保合同時,債權人與抵押人不得在合同中約定:如果債務人還款期限屆滿時無力償還債務,抵押物歸債權人所有。
在抵押擔保合同中,所有類似條款都會因違法而無效,又因為此類條款屬于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主要條款無效的,整個合同無效,所以此類抵押擔保合同無效。
因此,實質上當債務人不還錢或無力還錢時,債權人是不得直接占有抵押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