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施工合同有哪些分類

導讀:
1、勘察、設計或施工總承包合同勘察、設計和施工總承包合同是指發包人將全部勘察、設計和施工的任務分別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和一個施工單位作為總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勘察、設計或施工任務的一部分分包給其他符合資質的分包人。那么建設施工合同有哪些分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勘察、設計或施工總承包合同勘察、設計和施工總承包合同是指發包人將全部勘察、設計和施工的任務分別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和一個施工單位作為總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勘察、設計或施工任務的一部分分包給其他符合資質的分包人。關于建設施工合同有哪些分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勘察、設計和施工總承包合同是指發包人將全部勘察、設計和施工的任務分別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和一個施工單位作為總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勘察、設計或施工任務的一部分分包給其他符合資質的分包人。實際上這類合同是將勘察、設計和施工分別由不同的主體向業主負責。勘察、設計或施工總承包人與其各自的分包人就工作成果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單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又稱為平行發包合同,是指在大型、復雜的工程中,發包人可以將專業很強的單位工程發包給不同的承包人,與承包人分別簽訂土木工程施工合同、電氣與機構工程承包合同等,這些承包人之間為平行關系。單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常見與大型工業建筑安裝工程。現在在房地產開發中,這一類合同有增多的趨勢。
是指政府或政府授權的機構授予承包人在一定的期限內,以自籌資金建設項目并自費經營和維護,向(地方)政府出售項目產品或服務,收取價款或酬金,期滿后將項目全部無償移交政府的工程承包模式,形式有BOT、BT等多種具體形式,操作形式比較復雜。這類合同在大型基礎建設中使用較多,比如說高速公路、電廠、隧道等。
一般情況下,合同模式的選擇并不是取決與建筑商,作為建筑商,要注意的是幾種模式下自己在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不同。比如在平行發包模式下,業主雖然與各承包商都分別簽訂合同,但其往往是將“總承包商”也作為合同的主體,實際上這時的總包與分包的關系是相對松散的,作為總包商,要注意自己是否就分包的工程質量向業主負連帶責任,是否有向分包付款的義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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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帶墊資問題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帶資、墊資是指建設工程的承、發包雙方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明確約定,發包人不按有關規定預付工程款、進度款、結算款,而由建筑商自帶資金先行施工,工程實施到某階段或時間時,發包人分期分批地支付建筑商工程款行為。
在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出臺之前,各地法院對代墊資問題的處理上有較大差異,法律實務界對此爭議很大,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一種認為,帶資、墊資施工合同含有不正當競爭的成分,極易擾亂我國的建筑業市場,帶資、墊資條款也違反了國家關于企業與企業之間不準相互借貸的規定,因而應認定帶資、墊資條款部分無效;而另外一種觀點則認為,認為帶資、墊資條款無效是計劃經濟下定式思維所造成的,即先付款,再施工,而在中國加入WTO后,中國的市場規則應與國際接軌,國外的帶資、墊資條款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都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對帶資、墊資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即,當事人對帶資、墊資利息有約定的,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借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驛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這和原則性的規定在承認帶資、墊資有效的基礎上,也明確了解決這一問題的基本原則,實際上起到了定紛止爭的作用。所以,本律師建議,承包商在帶資、墊資承攬工程時,要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對有關利息作出明確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