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承擔連帶責任如何確定

導讀:
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那么工程承包承擔連帶責任如何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關于工程承包承擔連帶責任如何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相關內容規定,建設工程分包是指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可分包或經發包人同意或者認可,建設工程的總承包人將承包的專業工程(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除外)或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完成的活動。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人負責,并與總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2、《建筑法》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該條規定確立了分包的含義,即部承包單位將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如果是業主直接將某一單項工程發包給總包之外的另一單位,那么就是業主直接發包,而不是分包。所以只要定義為分包,不論是業主指定的分包還是總包選定經業主同意的分包,總包單位必須與分包單位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所謂業主指定的分包只是在確定分包商的過程中業主的意志占了主導地位而已。如果因為業主指定分包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那么發包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這是04年最高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12條的規定。
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
1、《民法通則》規定,連帶債務人都有義務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也就是說,債權人可同時或先后要求連帶債務人全體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義務,被請求之債務人不得以超出自己應付份額為由,提出抗辯。只要債務沒有全部清償完畢,每個連帶債務人不論他是否應債權人請求清償過債務,對沒有清償的債務部分,都有清償的義務。
2、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并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其目的在于補償救濟,加重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有效地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連帶責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擔保、聯營、承包等合同關系或代理行為、上下級間的關系而產生,因而被分散規定在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有關司法解釋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