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糾紛訴訟時效起算點怎么確定

導讀:
而建設工程質量糾紛訴訟時效則指在建設工程質量糾紛發生之后,當事人需要在法定的時效期間行使權利。那么建設工程糾紛訴訟時效起算點怎么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建設工程質量糾紛訴訟時效則指在建設工程質量糾紛發生之后,當事人需要在法定的時效期間行使權利。關于建設工程糾紛訴訟時效起算點怎么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而建設工程質量糾紛訴訟時效則指在建設工程質量糾紛發生之后,當事人需要在法定的時效期間行使權利。
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規定:因建設工程質量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這表明,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工程質量糾紛的訴訟時效的起算情況比較復雜,尤其是涉及工程主體結構的質量糾紛。司法實踐中有關工程質量案件,主要有涉及施工過程中和工程完工交付后的質量缺陷爭議兩類,工程質量案件涉及訴訟時效應注意的操作問題主要有:
1、工程質量缺陷不適用“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一年的短期時效,而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為三年。
2、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以及竣工驗收各階段的施工質量缺陷爭議,其訴訟時效自階段質量驗收發現缺陷或階段質量驗收未通過時起算;如質量缺陷爭議已委托鑒定的,自鑒定單位出具鑒定意見后二年。
3、如合同約定發包人提出質量缺陷主張有除斥期間的,發包人在除斥期限屆滿未主張即喪失訴訟時效。發包人未經竣工質量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便擅自使用工程,喪失主張一般部位和重要部位的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13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4、工程交付使用后,發包人主張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責任,訴訟時效根據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
(1)工程一般部位即一般土建、裝修和管道工程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為合同約定的不少2年的保修年限后二年;
(2)工程重要部位即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墻面、衛生間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為合同約定的不少5年的保修年限后二年;
(3)工程主要部位即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根據工程設計的不同結構形式而定:
農村的磚木結構的房屋為不少于設計年限30年后二年;
城市的磚和混凝土結構的房屋為不少于設計年限50年后二年;
城市的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房屋為不少于設計年限70年后二年,上述案件法律據此受理完全正確;
城市的鋼結構房屋為不少于設計年限100年后二年。
5、對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應保修而未保修的責任,發包人的訴訟時效為缺陷責任期屆滿后二年。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適用合同地域管轄而非專屬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本條是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轄的程序性規定。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不適用專屬管轄,而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適用合同糾紛的一般地域管轄原則管轄。按照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應當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