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案訴訟時效起算點如何確定

導讀:
交通事故賠償案訴訟時效起算點怎樣確定一、案情介紹2008年4月9日在昌平區西輔線沙河大街工商銀行門前孫某駕駛小客車與步行的錢某相撞致錢某受傷。第二種觀點認為在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時訴訟時效應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本案原告的起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法院應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的相關損失。根據該規定的文義解釋被侵權人通常是在事故發生的當場受傷故很多一部分人據此認為訴訟時效期間應自事故發生日起算。那么交通事故賠償案訴訟時效起算點如何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賠償案訴訟時效起算點怎樣確定一、案情介紹2008年4月9日在昌平區西輔線沙河大街工商銀行門前孫某駕駛小客車與步行的錢某相撞致錢某受傷。第二種觀點認為在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時訴訟時效應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本案原告的起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法院應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的相關損失。根據該規定的文義解釋被侵權人通常是在事故發生的當場受傷故很多一部分人據此認為訴訟時效期間應自事故發生日起算。關于交通事故賠償案訴訟時效起算點如何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賠償案訴訟時效起算點怎樣確定
一、案情介紹
2008年4月9日在昌平區西輔線沙河大街工商銀行門前孫某駕駛小客車與步行的錢某相撞致錢某受傷。2008年4月12日公安機關認定孫某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錢某受傷后于當日前往昌平區中醫院治療入院診斷外傷性脾破裂左尺橈骨骨折行脾切除加左尺橈骨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于2008年4月23日出院出院醫囑一年后取內固定。2009年4月17日錢某在昌平區中醫院行取內固定術于2009年4月24日出院。錢某因傷治療共發生醫療費用28758.6元。2009年8月6日司法鑒定所鑒定錢某構成八級傷殘。錢某于2009年12月1日訴至法院要求孫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合計180351.83元。
二、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是原告的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訴訟時效起算點如何確定?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形成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本案原告于2008年4月9日受傷訴訟時效應自2008年4月9日起算原告于2009年12月1日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
第二種觀點認為在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時訴訟時效應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本案原告的起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法院應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的相關損失。
三、審理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的損失要根據以后的治療、休息、護理、以及是否構成傷殘等情況才能確定所以訴訟時效應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本案錢某身體受到傷害比較嚴重需要住院治療且需要后續治療又構成殘疾其損失在治療終結或定殘后才能確定。錢某首次治療于2008年4月23日出院出院醫囑一年后住骨科取內固定。故其首次出院時治療尚未終結。錢某于2009年4月17日住院行二次手術同年4月24日出院。從治療終結、損失能確定之日起算訴訟時效錢某的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故孫某關于錢某的起訴超過訴訟時效的辯稱意見不能成立。
四、評析意見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期間是一年法律有明確規定這一點沒有任何爭議。但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是長期以來民事審判中頗有爭議的一個問題目前尚無定論。法官們的觀點和做法很不一致主要有事故發生之日、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治療終結或傷殘評定或調解終結之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那么訴訟時效起算點如何確定?通過以下分析來得出我的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日
民通意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根據該規定的文義解釋被侵權人通常是在事故發生的當場受傷故很多一部分人據此認為訴訟時效期間應自事故發生日起算。
(二)治療終結日
在現實中涉及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之日”被侵權人往往并不可以起訴原因是此時被侵權人傷情還不穩定醫療費用持續發生是否構成傷殘不能確定被侵權人不能明確其訴訟請求并且被侵權人的治療周期有長有短長的要數月甚至數年如果以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被侵權人實際起訴時間將受到治療時間的制約而對于治療期間超過1年的等被侵權人治療結束已過訴訟時效了被侵權人的權利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這對被侵權人來講是非常不公平的。
故對以治療終結之日起算時效期間能夠更好地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使其安心治療還能減少訴累合理利用國家訴訟資源。
但是如果被侵權人的首次治療與再次治療相隔的時間比較長(一年以上)則按照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本意即敦促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對于其訴訟時效應該按照首次治療結束后開始起算。雖然首次出院時治療尚未終結但與后續治療相隔時間比較長為了避免權利人因為其他各種原因不按時進行后續治療以致長時間不主張權利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則應該規定此種情況下訴訟時效在首次治療結束后開始起算后續治療費可待實際發生之后另行起訴。
另外需要指出有部分人認為被侵權人符合構成傷殘條件或者被侵權人需要傷殘評定的可以將傷殘評定之日即鑒定機構做出傷殘等級之日作為訴訟時效起算點。對此我認為無此必要一般來說治療終結日起起被侵權人的損失已經不再繼續擴大了對于構成傷殘的被侵權人可以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申請法院組織雙方進行傷殘鑒定如果鑒定結果認為其不構成傷殘則起訴數額沒有問題如果鑒定結果認為構成傷殘也只涉及到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鑒定費三項數額而這三項數額在治療終結后不再繼續增加這三項數額是可以根據傷殘等級直接計算出來的數額是在治療終結之后已經確定的數額故在鑒定結論出來之后增加三項訴訟請求并不復雜。而且這樣做可以防止有的被侵權人雖然符合構成傷殘條件但卻不積極地進行傷殘評定使得時效期間的起算很被動訴訟時效制度的本來目的就是對于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加以制裁如果以傷殘等級之日作為訴訟時效起算點則對于被侵權人傷殘評定之前的懈怠行為卻無法制裁故傷殘等級鑒定在起訴之后根據案件的需要再進行鑒定比較合適不宜將傷殘評定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綜上筆者認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應自治療終結之日起算對于兩次治療相隔時間超過一年以上的自首次治療終結之日起算。
本案中錢某的兩次治療相隔比較短其于2009年4月17日住院行二次手術同年4月24日出院錢某的治療終結日為2009年4月24日從此開始起算訴訟時效錢某于2009年12月1日訴至法院他的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法院判決孫某賠償錢某的損失是正確的。
律師推薦北京律師浙江律師深圳律師江蘇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