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的時效,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起算點

導讀:
交通事故調解的時效:當事人在交通事故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應在法定訴訟時效內,即交通事故受傷或死亡者應在交管部門下達書后一年內,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者應在交管部門下達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兩年內,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以明確侵權人以及賠償義務人之日起算。那么交通事故調解的時效,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起算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調解的時效:
當事人在交通事故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應在法定訴訟時效內,即交通事故受傷或死亡者應在交管部門下達書后一年內,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者應在交管部門下達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兩年內,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起算時間
1、當事人申請事故處理機關調解,事故處理機關受理,經調解達成協議,但調解書生效后,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當事人申請事故處理機關調解,事故處理機關受理,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自受送達終結調解書之日起計算;
3、當事人申請事故處理機關調解,事故處理機關經審查決定不予調解,并向當事人送達交通事故處理(不調解)通知書的,自下列之日起算:
受害人未至傷殘的,自醫療終結時間屆滿之日起算;
受害人傷殘的,自傷殘評定結果確定之日起算;
受害人死亡的,自受送達事故認定書之日起算;
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自實際發生后起算;
送達交通事故處理(不調解)通知書超過上列起算日的,以受送達日起算。
4、當事人未申請事故處理機關調解的,按照3起算;
5、事故認定書被撤銷、變更或者責令重新制作的:
沒有超過前述起算日的,依其起算;
超過前述起算日,當事人直接起訴的,自受送達事故認定書之日起算;
超過前述起算日,當事人沒有直接起訴的,適用當事人申請調解、沒有申請調解的起算日起算。
8、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后,按照5起算;
9、侵權人、賠償義務人不明的案件,學習交通事故調解期限。以明確侵權人以及賠償義務人之日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