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

導讀:
其次,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應當有別。因此,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不應當早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之日,否則,機械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8條對權利人不公平。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其次,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應當有別。因此,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不應當早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之日,否則,機械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8條對權利人不公平。關于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首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以前權利人不存在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缺乏前提條件。訴訟時效制度目的是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如果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超過一定期間權利就不受法律強制保護。既然是怠于行使權利,即是說權利人客觀上能夠行使權利但主觀上沒有行使權利。交通事故發生時,權利人客觀上完全不具備行使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條件,例如:損害大小根本無法確定導致訴訟請求無法具體確定,交警沒有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導致責任人以及責任大小無法確定,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立案亦要求必須提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這些必然導致權利人在客觀上完全不可能通過訴訟行使權利,權利人此時不存在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因此,交通事故發生時不能作為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