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期間

導讀: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起算規則的兩種方式一是主觀標準,即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時開始起算。”《瑞士債務法》第60條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應當在受害人知道受損害的情況和責任人起一年內行使。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期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起算規則的兩種方式一是主觀標準,即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時開始起算。”《瑞士債務法》第60條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應當在受害人知道受損害的情況和責任人起一年內行使。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期間。關于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期間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知道”完全是一個主觀標準,僅從權利人主觀上來考量,但訴訟能否變成現實,還取決受害人客觀方面的條件是否具備,因此,該規則強調了受害人的主觀因素,而對受害人實現訴權存在客觀障礙視而不見,實際操作中帶來的后果往往是從根本上違背了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本意。
比如知道權利被侵害,但因未收到事故處理通知書,法院不受理,起訴如何成為可能;知道權利被侵害,治療未結束,起訴后不能了結糾紛,起訴還有必要嗎?知道權利被侵害,不知道具體的侵害人或賠償義務人,受害人起訴誰?權利被侵害的程度不明,如何確定訴訟請求?還有,受害人自身原因不能及時起訴,又如,受害人屬于重傷、老弱病殘、孤立無援或文盲等類型的人,既不懂法律,也無經濟實力聘請律師,更無親屬可幫助,其提起訴訟方面確實面臨巨大困難,受害人如何起訴?其次,“應當知道”則是一種法律上的推定,不論當事人事實上是否知道權利受到侵害,只要從客觀上存在知道的條件和可能性,就開始起算時效期間,但相關法律并未進一步規定構成“應當知道”的具體條件和標準。同時,根據立法本意,“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應包含二層含義:一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已經收到侵害;二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的侵權人或賠償義務人。
訴訟時效期間起算規則的兩種方式
一是主觀標準,即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時開始起算。
二是客觀標準,即從救濟權發生或可得行使之時起算。
兩種標準各有利弊,但大多發達國家和地區以客觀標準為主,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935條規定“消滅時效自權利得主張之日起開始。”《瑞士債務法》第60條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應當在受害人知道受損害的情況和責任人起一年內行使。《日本民法典》第166條規定,消滅時效自權利得以行使起進行。第724條規定,對于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悉損害及加害人時起,3年間不行使時,因時效而消滅。澳門的《澳門民法典》第299條第1款規定:“時效期間自權利得以行使時開始進行”,值得我們在審判實踐中借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