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如何確定被告?

導讀: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2誤工費:是指定殘前交通事故傷者搶救治療期間的費用。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如何確定被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費用: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方法/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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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是指因治療所受創傷使身體復原所必需的醫藥費和治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和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器官康復費和適當的整容費及其他后續費用,賠償權利人咳在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醫療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掛號費,包括醫院門診掛號費、專家門診掛號費等;
(2)醫藥費,即根據遺囑購買藥品所支出的費用;
(3)檢查費,包括為治療所需的各種醫療檢查費用,如血液檢查費用、透視費等;
(4)治療費,即受害人接受治療所需的各項費用,如換藥、注射、手術整容費等;
(5)住院費,即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所需支出的費用;
(6)后續治療費用,包括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須的康復費、合理的整容費等;
(7)其他醫療費用,如聘請專家會診的費用、器官移植所需的費用等。
2
誤工費:是指定殘前交通事故傷者搶救治療期間的費用。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的可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應當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課酬、合法的兼職收入等。誤工期限以醫療機構的意見或者鑒定結論為準。
3
護理費:是指交通事故中的人身受到傷害的人,因遭受人身損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護理而支出的費用。護理人員有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計算。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最長護理期限不得超過20年。護理期限以醫療機構的意見或者鑒定結論為準。
4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交通事故傷者住院搶救治療期間所需補助伙食的費用。可參照當地國家工作人員一般伙食標準。
5
交通費:是指傷、殘者就醫或辦理喪葬事宜、參加事故處理等的車、船票費等。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以正式憑據為證。一般以普通的交通工具為主,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火車臥鋪等,但受害人應當說明使用的合理性。在緊急情況下,還可以乘坐飛機,受害人也應當說明正當理由。
6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決定。營養期限以醫療機構的意見或者鑒定結論為準。
7
住宿費:是指傷、殘者到外地就醫等,參加事故處理等需要住院、住親屬家以外的住宿費用。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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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用具費:是指因殘疾而造成全部或部分功能喪失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費用。計算假肢配用時間應與殘疾生活補助費的時限相同。(1)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2)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3)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4)超過確定的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確需繼續配置輔助器具的,應當繼續給付相關費用5-10年。
喪葬費:是指辦理喪葬事宜的必需的費用。標準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總額計算
注意事項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交通事故中,由于事故的發生侵犯了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給當事人的精神帶來一定的損害,法律上規定侵權方對這種損害進行金錢的補償。具體由人民法院斟酌案件的全部情況,結合以下情況確定:(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原被告
一、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原告的主體資格。
2、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這類“人”是與受害人之間存在撫養、贍養或律關系的近親屬。其單獨享有被扶養人的扶養費和共同享有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解釋的第28條第二款對被扶養人的定義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近親屬則包括:配偶、子女(含非婚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父母等。實踐中,享有此項賠償的權利人均可以原告身份參與訴訟,為共同原告。這樣更快更好地合理解決糾紛,避免產生累訴,減少當事人不必要的訴訟負擔。
實踐中,由于發生交通事故情況的復雜性,建議受害人在侵權行為發生地(事故發生地)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二、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被告的主體資格
2004年5月1日實施以后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責任如何承擔,特別是車主的責任,沒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根據民法的侵權責任原理,和解釋規定賠償義務人的定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責任應由侵權人即交通事故的責任人(車輛的駕駛人)自己賠償受害人的損失,車輛所有人一般不應視為侵權人。現實生活中,由于車輛的所有權、使用權和車輛的駕駛人出車原因比較復雜,筆者簡單歸納,可以作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被告的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一般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被告
1、車輛所有人和駕駛人為同一人,車輛的駕駛人為被告。
2、車輛所有人和駕駛人不是同一人,車輛駕駛人的行為又不是職務行為,車輛的駕駛人為被告。車輛駕駛人的行為如是職務行為,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車輛駕駛人所在單位是被告。
對車輛駕駛人的行為是職務行為,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車輛駕駛人所在單位是被告的法律依據有: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因職務行為或者授權行為發生的訴訟,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當事人。”《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另在現實生活中車輛駕駛人與車輛所有人或他人之間存在雇傭關系或幫工關系,其在執行雇傭事務或幫工事務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時,雇主或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責任。依據《解釋》第9條和第13條的規定,一般由雇主或被幫工人作為被告,只有當雇員和幫工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時,雇員與雇主或幫工人和被幫工人為共同被告。
筆者認為,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實踐中,應當將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駕駛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車輛所有人一并作為共同被告進行訴訟,也就避免當事人之間相互推諉責任。
(二)特殊情況下被告的確定
由于發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所處的狀況復雜多樣,司法實踐中,根據運行支配原則及運行利益歸屬原則來確定被告的主體資格。為了能更準確地確定被告,現將幾種特殊情況下被告的確定分別簡述歸納如下:
1、車主將車輛掛靠在他人名下,被掛靠人從掛靠車輛的運營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掛靠人可以作為被告,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2、借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出借人對借用人作為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車輛承包、租賃經營的,發包人、出租人作為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客運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則上由客運出租車所屬單位作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5、實際車主與名義車主不一致的,根據運行支配原則及運行利益歸屬原則確定被告。
6、在下列情形下買賣車輛未過戶的,名義車主作為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1)買賣報廢車輛的;2)買賣年檢不合格車輛或買賣未經年檢車輛的。
7、未經機動車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同意擅自駕駛的,如果該機動車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存在過錯的,所有人或保管人與擅自駕駛人作為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8、盜搶的車輛在被盜搶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駕駛人是被告。
車輛被送交修理、委托保管及扣押、出質、留置期間,承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質權人、留置權人擅自駕駛車輛造成他人損害的,承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質權人、留置權人是被告。
另,負有賠償責任的一方死亡的,其繼承人應作為被告參與訴訟,在所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三)保險公司和對交通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人的責任。
1、保險公司的責任。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人身傷亡的,那么保險公司就應當予以賠償。因此受害人或其近親屬可以直接將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但保險公司賠償的各種損失不得超出了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的責任限額。
2、對交通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人的補充賠償的責任。由于發生事故原因的復雜性,依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其他對交通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人也可以成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被告,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的責任。
證據:
第一組:各訴訟主體的身份事項和相互關系證據
1、原告的身份證,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
2、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證,證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事項(說明:主要適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監護的成年人類型);
3、親屬關系證明,證明原告與死者或傷者之間的親屬關系及是否為實際被扶養、贍養和撫養關系(主要有證、戶口簿、村鄉或街道社居委證明及單位證明等);
4、監護關系證明,證明法定代理人與原告之間監護關系存在的事實(說明:主要適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監護的成年人類型);
5、死者的身份證明,證明死者的身份事項(適用于死亡案件);
6、被告的身份證明,證明被告的身份事項(適用于被告是個人的案件);
7、被告的工商登記資料,證明被告的主體資格(適用于被告是單位的案件);
第二組:駕照及年審情況、車輛登記及年審情況(主要適用于交警部門未做責任認定的案件)
8、原告或死者的駕駛證及年審情況,證明原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駕駛資格(適用于原告或死者駕車的案件);
9、原告車輛的登記及年審情況,證明原告或死者駕駛的車輛是否為合格上路行駛的車輛(適用于原告或死者駕車的案件)
10、被告或死者的駕駛證及年審情況,證明被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駕駛資格(適用于被告或死者駕車的案件,一般被告方舉證);
11、被告車輛的登記及年審情況,證明被告或死者駕駛的車輛是否為合格上路行駛的車輛(適用于被告或死者駕車的案件,一般被告方舉證);
第三組:事故經過及責任劃分情況
1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事故當事人、時間、地點、經過、結果及責任劃分情況;
12、證人證言,證明事故當事人、時間、地點、經過及結果(主要適用于交警部門未做責任認定的案件);
13、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證明事故現場的相關情況(主要適用于交警部門未做責任認定的案件);
第四組:治療、鑒定情況
14、醫院病歷,證明搶救、治療、傷情、營養費、住院時間和出院休息情況;
15、醫療費發票,證明醫療費數額;
16、殘疾鑒定書,證明傷者的傷殘等級;
17、護理依賴鑒定書,證明護理依賴等級;
18、死亡鑒定書,證明死者的死亡原因(適用于死亡案件);
第五組:與賠償有關的相關證據
19、交通費、住宿費、鑒定費、施救費、停車費票據,證明這些費用的數額;
20、車輛損失和貨物損失的評估報告書,證明車輛損失和貨物損失的數額;
21、車輛停運損失和營業損失證明,證明這些損失的具體數額;
22、死者或傷者的工作證明,證明死者生前或傷者傷前的工作情況(即證明是按城鎮戶口還是按農村戶口的標準處理);
23、經常居住地賠付標準高于事故發生地賠付標準的證明,證明按何種標準賠付;
24、保險單,證明××號車的和商業險投保情況。
提交人:×××
提交時間:××××年××月××日
使用說明:
1、根據死亡或受傷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應當提供的證據;
2、在訴訟中一定要按照法院《舉證通知書》規定的期限(一般規定的是30天,簡易程序的除外)提交證據;
3、變更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申請證人出庭做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四條: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
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申請保全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申請鑒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