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規定是怎樣的?

導讀:
我國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道路交通事故受到人身傷害,當然要適用該一年的訴訟時效規定,但是實務中許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后過比較嚴重,被害人往往還在住院或者還在治療過程中,時間已經超過一年,如果按照事故發生時作為時效起算點,許多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將不能得到保護,或者雖然能得到保護但是增加了法院訴累。實務中法院一般會以傷殘評定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之一。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規定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道路交通事故受到人身傷害,當然要適用該一年的訴訟時效規定,但是實務中許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后過比較嚴重,被害人往往還在住院或者還在治療過程中,時間已經超過一年,如果按照事故發生時作為時效起算點,許多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將不能得到保護,或者雖然能得到保護但是增加了法院訴累。實務中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一般會出現以下幾個時間節點,事故發生日、交警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治療終結之日。下面就逐一介紹。
1、事故發生日,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輕微,雙方能就事故責任達成一致意見,不需要交警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一般自事故發生日起起算一年訴訟時效。
3、治療終結之日。治療終結是一個醫學概念,在臨床醫學上一般認為損傷后病理變化經臨床治療后得到完全和部分恢復并維持穩定的時期算是治療終結。針對每一個具體的損傷,什么情形、什么時間屬于醫療終結,醫學上并沒有規定具體的時間,而法律上就更無規定了,因此,以治療終結之日起算時效期間,無法界定具體時間。實務中法院一般會以傷殘評定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之一。但是傷殘評定之日雖然以確定,但是有些受害人有內固定手術,在傷殘評定時尚未進行二次手術,訴訟時效又該如何確定?,實務中還存在以二次手術終結時間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的情況。




